—、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
资产按照外购、自行建造或开发、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不同途径按照不同的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如外购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等。
以固定资产为例,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例如,某公司一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万元,会计上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和税法假设净残值均为0,计提了2年折旧后,会计期末,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账面价值=3000-1000-1000-100=900(万元),计税基础=3000-600-600=1800(万元),两者相差900万元,其中: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合计800万元,会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不能扣除造成的差异100万元。
汇缴时要注意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税法列举了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操作中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一)税法明确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除此外已投入使用但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已由出租者计提折旧,承租者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三)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四)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五)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不能计提折旧。
三、未结算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仍可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例如,某公司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2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金额150万元。
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为此,该公司可暂按合同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2年计提折旧=200÷5÷12×3=10(万元),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如果2013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2013年汇算清缴时,首先要对2012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额=10-150÷5÷12×3=2.5(万元)。
如果至2013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2年折旧额=10-180÷5÷12×3=1(万元),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
四、资产折旧年限必须符合税法规定
税法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无形资产为例,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例如,某公司2012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
2012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2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可扣除20×150%=3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摊销200×150%=300(万元)。
2012税法上应摊销额为200×150%÷10=30(万元);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0÷10=2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500-20-20=460(万元),应税所得额=500-30-30=440(万元)。
这里要注意,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资产损失扣除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例如,某企业2013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4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假设到了2014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
该企业2013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3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3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可以按规定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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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请问国家税局总局对于上述“成本利润率”有没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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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会计处理上,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由此看来,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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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二)预收账款(三)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可税前列支。一般情况下,对于应付职工薪酬,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
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温馨提示】
计税原值的确认房屋原值(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分为两种,一种是记载资金的帐簿,一种是其他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规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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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
我公司和境外公司签订机器修理合同,由境外公司派人到我公司修理机器,其中部分配件由境外公司有偿提供,有进口报关单,合同约定修理费和配件费用分开核算,请问在计算扣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修理费金额,还是修理费加配件费用。谢谢!律师解答:由于配件进口的时候已经由海关代征了进口增值税,所以您企业应按照修理费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17%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不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房产税都是不可缺少的,会包括各种类别的税费。它与房产证办理费用、房屋过户费用一样都受到很大的重视。那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做判定呢。下面小编整理出详细信息来为你解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做判定答: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
答: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提示:核定征收印花税应以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定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因为增值税属于价
一、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二、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余值×1.2%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人和实物收入)(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人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