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房地产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是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与以前清算的收入合并重新计算。
例如,原清算项目增值率20%,未全部出售,2010年出售剩余两套住房,收入200万元,对应成本50万元,企业是仅计算这两套住宅的增值率(约300%),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进行二次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并非项目销售完毕才开始清算。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销开发产品收入由“预收账款”结转至“营业收入”,未销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按照存货处理。
若房地产企业捂盘或内部保留部分房源,均可能导致开发项目长期不能清盘。企业不主动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其被动清算。
但此时房产尚未销售完毕,由于房价的不确定性,未售房产难以按估计售价确定,无法准确确定增值额,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仍限于已售部分。
此外,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取决于开发产品单位建筑面积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开发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通过“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开发项目完工后,“开发成本”科目归集的累计发生额即为项目发生的总成本并结转至“开发产品”科目,“开发产品”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即为完工项目总成本,其中既包含已售房产对应成本,又包含未售房产对应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已销开发产品成本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成本”,贷记“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成本即为“开发产品”科目已销成本结转后的余额。
之后若再次销售,仍然按照销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计算,由“开发产品”科目结转至“营业成本”。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在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和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从房地产转让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如果从征税对象或税基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将未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时,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二是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商品房,并将建造的商品房连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三是纳税人出售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来提供给有需要的朋友们做一个参考。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它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它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P186-8)(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些房产、设施权利的,应视同自建自用房地产,如其长期出租或以转让名义长期出租,其出租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答:吉地税函[2007]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确定为转让收入,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的公式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二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P186-8)(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
一、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额项目有哪些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缴土地增值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
一、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方。贵公司不是转让方,而是受让方,不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一、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二、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查帐方式的适用范围1.适用个人名义的商业再转让;2.适用公司名下的住宅、商业再转让;3.个人名下的住宅转让不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
1.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
公证后的房产办理过户的方式如下:当事人双方带着房产证,公证书,身份证,还有交的税发票等材料,如果是遗产还得带着死亡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即可。法律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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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怎样确定: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
土地流转的主体如何确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承包方和受让方。承包方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受让方既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如: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业开发公司、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农户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享有土地承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
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分配: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分配;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3、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