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提示1:上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前(5)项一旦确定,不可改变,应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第(6)项要视情况调整计税基础。
看一下:
《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一点:对(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改建,发生100万元,只能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作为“待摊费用”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第二点:(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也不能增加加计税基础。
第三点:那么什么情况要增加加计税基础地?
除第十三条第(一)、(二)项以外,(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四)不属于这个范畴,只有(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那么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又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提示2:如果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不是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
例如1、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不考虑残值),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2年以上。
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了,对发生修理费1200万元,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不能改变计税基础:
例如2、企业对某房屋进行加固(改变结构),原值2000万元,按20年计算已提折旧10年余值1000万元,发生修理费800万元.这时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这时应调整折旧年限,应改变计税基础。
新确认的计税基础为:1000+800=1800(万元)
假如使用期可以延长,适当延长3-5年。并重新确定折旧额,不能将800万元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特别提示:新确认的计税基础必须是:
一、改建支出必须是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二、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三、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
如果不构成上述三个条件,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
解析3: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所说:“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怎样理解:
除(一)、(二)还是只有(三)才可以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例如3、企业有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应折旧10年)使用8年,经改建后还可使用5年。发生改建支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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