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境外公司签订机器修理合同,由境外公司派人到我公司修理机器,其中部分配件由境外公司有偿提供,有进口报关单,合同约定修理费和配件费用分开核算,请问在计算扣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修理费金额,还是修理费加配件费用。
谢谢!
律师解答:
由于配件进口的时候已经由海关代征了进口增值税,所以您企业应按照修理费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17%代扣代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讲,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价款。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即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按照规定,下列三个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相应地其应当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也不应当包含在销售额中。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表明这是企业为购买方义务代办货物运输业务,并未从中取得利益,因而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不应当包括在销售额中。
3.消费税税金。消费税为价内税,其应纳消费税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中。因此,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凡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应纳消费税税金应包括在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l+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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