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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胎儿取得部分权利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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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胎儿取得部分权利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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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胎儿利益,民法实行预先保护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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