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李某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4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另加销售额提成,公司一直按月发放工资及提成。
2016年4月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时,被李某拒绝。在公司未与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继续工作至2016年4月30日。
5月1日后,李某未再到公司工作。5月5日,公司发放4月份工资时,未发放李某的工资。李某于是到公司财务科询问,财务科负责人称,因李某销售货款未收回而被扣发。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4月份的工资及提成38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付出所支付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其完成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提成,该约定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并没有约定提成的发放以销售款全部收回为前提,只要劳动者完成了销售额,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资及提成。
至于销售款收回,则应由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欠款方进行追讨。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公司向李某支付了4月份工资及提成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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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任务未完成要扣工资。【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盛世天骄装饰业务部工资及提成制度底薪工资+提成+奖金1、业务员完成每月任务后1500元底薪(全勤)+提成+奖金2、业务员完成每月任务后1500元底薪(全勤)+提成+奖金一、工程类提成:1、每人每月完成签单量:(5于3%提成+奖金500元/月3、每人每月完成签单量:(万)3%提成+奖金1000元/月4、每人每月完成签单量:(30万以上)3%成+奖金于元/月1、未完成公司安排工作量,底薪降为1于/月。
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可以先跟公司协商。上班忘记打卡,公司要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执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取对应的绩效考核中关于考勤项目的部分绩效工资,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基本工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
你好,建议去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要求,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否代表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呢? 一、用人单位试用期合法辞退的条件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一个考核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 那么,这是否就代表劳动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
问: 曲某于4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负责产品梢售,月工资2500元另加提成,如曲某未及时收回货款,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个月后,曲某经朋友介绍,把价值3万余元的产品销售给了古某,但古某在收到货物后,不仅没有按期付款,甚至至今仍下落不明。公司遂以已约定曲某应负连带责任为由,要其清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 虽然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曲某对未及时收回的货款必须承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XXXXX公司:本人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在贵公司XXXX部门担任XXXXX职务。因贵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法》且侵害本人权益的行为:一、自XXXX年XX月至今,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自XXXX年XX月至今,公司无故拖欠本人应得工资XXXX元。三、XXXXXXXXXXX。故本人在此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望贵
单位以报销款名义发放工资,报销款能否认定为工资原则上讲报销款是不视为工资。它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是固定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薪资收入中包含报销款项,就应当约定明确。未约定明确的,一般情况下报销款均不视为工资。可能认定为工资的情况有的企业是每月固定发放报销
您好,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有违法行为的,您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满意我的答复,请予以好评或采纳我的回答,如需维权,欢迎来电,接受先办事后收费。
一、公司注销清算未收回款如何处理公司清算注销后,发现有未收回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对于公司已注销后发现公司的遗漏财产,如在诉讼时效之内的,各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满足的,该财产首先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第二,如果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的,则公司该财产归属于股东所有,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各个股东;第三,如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年,则该财产归属于公司也就是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获得财产分配;第四
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主张辞职赔偿是可以的,因为怎么样主张的话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说相关的仲裁机构能否支持的话,应当是根据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还有就是案件审理的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的。
律师观点分析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纪律为由停职处分,只发基本工资,仲裁认定违法,需补足工资!一、案情简介及分析(一)案情简介刘女士、刘先生、马先生三位委托人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股权纠纷导致与实控人、董事长发生矛盾。于2022年2月起矛盾激化,公司采取了要求其他员工孤立、借故停职、不安排工作、只发放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等做法,试图逼迫三位委托人自行离职。三位委托人在发生矛盾的第一时间委托了我参与指导
公司以离职工作交接未完成拒绝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一位劳动者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公司以任何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在由国家财政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往往会要求以行政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并以此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当承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时,发包人常常以行政机关的审计尚未完毕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面对这种情况,承包方应如何应对呢?第1则-THE FIRST-首先需要审查施工合同对审计条款是怎样约定的?01. 只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实务中,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而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并不多见,但关于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以及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却有较大争议,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加班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基本工资是可以扣除的,因为你请了事假,公司制度上一半有写关于请假、迟到等事情的处罚办法,根据处罚办法进行扣除基本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超过20%。根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
单位未在你入职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单位应当支付你从你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未在你入职一个月内为你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单位应当为你补缴前几个月的社保。只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单位才可以与其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你原先是该单位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