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张补缴社保”仲裁委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委也会对补缴社保问题予以处理。
2. “主张补缴社保”法院是否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补缴社保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但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社会保险缴费案件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笔者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也支持了上述观点。
关于此观点,笔者梳理了最高院的相关论述和观点如下:
①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实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② 201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③ 2011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适用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
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④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是因社保缴纳问题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则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此前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和现行的2020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均对此予以了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是否直接受理1、社保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关键是起诉中关于社保部分的请求,是否对仲裁时的请求做了变更,因为如果变更了请求事项。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则,法院不能受理。2、仲裁支持社保补交,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行起诉,如果企业不起诉或虽起诉但未起诉社保部分,则仲裁裁决关于社保的部分双方都无异议,法院会认定裁决关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的。社保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
赵先生是深圳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6年7月入职,从事管理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从入职以来公司就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给 赵先生办理和购买社会保险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的810元涨到2008年的1000元, 公司为赵先生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也从810元涨到了1000元,尽 管赵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全额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
墓地纠纷法院一般会受理。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社保补缴费用为需欠缴的社保费加上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的数额为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利息只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根据银行当年的利率计算得出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
关于补缴社保滞纳金和利息怎么算,有哪些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用人单位每一个月都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若忘缴纳的就需要补交,补缴时就应当支付滞纳金和利息。个人账户利息一般在到6%~8%左右。滞纳金的计算为: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
从维权路径上来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可分为行政路径和司法路径。行政路径即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人社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司法路径即通过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因此关于主张补缴社保的时效也从这两个维度展开讨论。1. 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是否受劳动监察2年查处时效限制 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保情况进行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用人单位每一个月都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若忘缴纳的就需要补交,补缴时就应当支付滞纳金和利息。个人账户利息一般在到6%~8%左右。滞纳金的计算为: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
离职的一年之内是有效期,可以申诉到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注意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签到簿、经手的票据、胸签、同事会餐合影、工资条、证人证词等等等。同时,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者其它经济补偿。以上便是要公司补缴社保能否到法院起诉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可以补交社保:1、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但是会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未交,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但是如果医疗保险中断3个月后就不能计算连续年限了。2、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
一、农村房屋产权确权法院是否受理民法典规定,农村房屋产权有争议,而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确权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受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
一般房产过户有三种方法可以使用,具体如下:1、赠与过户:如果这套房产以后不需要再次买卖,那么就选择赠与比较好,这样只需要缴纳:契税:3%的房款、测绘费:1.36元/平米、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150内、公证费:0.3%的房款。不过这个过户再以后需要交易房产时需要缴纳个税20%的房款。2、交易过户:如果该房产还会卖出去的话,那么你就选择交易过户比较好,交易过户只需要缴纳契税1.5%、测绘费:1.36元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
《民诉法解释》第399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一、调整岗位劳动争议法院是否受理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
案号:(2021)京02民终3911号基本事实王某系甲公司人事主管,2017年5月20日,王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甲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裁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甲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仲裁审理过程中,王某自认在入职半年后开始接手负责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向甲公司申请为其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甲公司只同意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自己未同意,之后,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交,目前在实践中,补缴社保的问题,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受理。通常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理你好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最高院:员工告公司补缴社保,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公司用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的要求,如果发生争议,员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法院会怎么处理? 2011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曾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做过一个答复(法研[2011]31号),最高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