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京02民终3911号
基本事实
王某系甲公司人事主管,2017年5月20日,王某与甲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甲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裁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甲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仲裁审理过程中,王某自认在入职半年后开始接手负责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向甲公司申请为其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甲公司只同意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自己未同意,之后,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一直被甲公司搁置。
另查,大兴保险中心向甲公司下发《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内容为:甲公司:2018年9月25日接到王某对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
经查:你单位漏缴职工王某2011年3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9年6月10日,大兴保险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2019年6月17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2019年9月30日,甲公司为王某补缴了2011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缴费金额56413.27元(个人缴费部分金额14474.81元及单位缴费部分金额41938.46元)并交纳滞纳金46308.81元。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属于侵权行为,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甲公司补缴王某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即使劳动者在单位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涵盖为公司员工办理社保的内容,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正确履职具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免除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的法律责任,故甲公司为王某补缴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缴费金额中,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甲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但因甲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中王某个人缴费部分王某应自行负担且王某自认甲公司未曾在其工资中予以扣减,现甲公司要求王某赔偿其负担的王某个人缴费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滞纳金,虽王某自认入职半年后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但甲公司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因法院强制执行才进行了补缴,且甲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拒绝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甲公司迟延至2019年9月30日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故甲公司要求王某负担滞纳金及单位缴费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甲公司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支付给朱某、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对工作应具有敬业精神,劳动者的行为应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上诉主张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理由有二:一是王某自入职一直担任人事主管一职,入职半年后开始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工作,造成甲公司未按时为王某缴纳社保的原因在于王某,王某应承担甲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保费用及滞纳金;
二是王某故意带走离职员工朱某和谢某的劳动合同,导致二人离职后以甲公司与两人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甲公司补缴王某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问题。其一,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甲公司应依法负担其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中单位缴费部分,故甲公司上诉要求王某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中单位缴费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二,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需通过各岗位的员工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甲公司虽负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但王某自2011年2月21日入职一直负责人事管理工作,自认入职半年后开始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其向甲公司申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甲公司同意按最低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未同意,之后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一直被搁置,直到2018年9月25日王某向大兴保险中心投诉,导致甲公司迟延至2019年9月30日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产生相应滞纳金。
王某作为人事主管,工作职责涵盖办理社保的内容,未充分履行其职责,明知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却未及时实施符合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由此发生甲公司补缴滞纳金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过错程度、产生原因、发生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甲公司上诉主张王某故意带走离职员工朱某和谢某的劳动合同,导致其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其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某亦不认可,故甲公司要求王某赔偿其公司支付给朱某、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三、王某给付甲公司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损失10 000元;
四、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来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 请联系本人删除
你好,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
如果用人单位破产前没有办理停缴手续,只能走当地社保局的特殊处理流程
律师观点分析
了结了最好是让法院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中将自己的案件做结案处理,否则影响贷款。能否贷款还得看你的银行征信记录。 因为民事纠纷负有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最高院:员工告公司补缴社保,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公司用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的要求,如果发生争议,员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法院会怎么处理? 2011年的时候,最高法院曾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做过一个答复(法研[2011]31号),最高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参见
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要求补缴社保是可以的。如果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在离职后仍然可以要求其补缴;单位拒绝的,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进行举报、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离职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当员工出现辞职、或者其他变故断交社保后,在进入新单位时可以做两个月带补缴,如果断交的时间过长,可以通过一些社保的代理机构,专门来操作补缴,不过需
你好,可以起诉或者报警处理
一、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离职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当员工出现辞职、或者其他变故断交社保后,在进入新单位时可以做两个月带补缴,如果断交的时间过长,可以通过一些社保的
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显然是违法的,但是员工能否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补缴,各地处理不一。深圳支持补缴社保可诉,具体到上海,关于补缴社保的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都不会受理,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处理思路类似于之前的户口争议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仲裁委员会一般建议劳动者先通过仲裁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持生效裁判文书向公司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局举报。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会敦促公司补缴社保并按公司违
协议离职领了经济补偿后还能投诉公司补缴社保吗? 小编按:实务中很多公司与员工协商离职时,在离职协议中常约定类似条款:“离职后员工不得再对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申请仲裁或投诉公司,否则需退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等费用”。如果员工离职后真的去告公司,公司主张退回已领取的经济补偿等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看北京高院再审的一个案例: 刘珊姐于2014年6月4日入职方华泰公司,担任人力资
离职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当员工出现辞职、或者其他变故断交社保后,在进入新单位时可以做两个月带补缴,如果断交的时间过长,可以通过一些社保的代理机构,专门来操作补缴,不过需
辞职时能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以及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需要补交社保的个人: (一)填写好社保申请书,带上身份证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二)缴纳社保费,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户口的到乡镇社保部门,城市户口的到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公司补缴社保的,个人部分只能由个人承担补缴。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
公司补缴社保但是个人部分不交的,公司的影响如下: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通过挂靠公司骗取了生育、工伤等社保待遇,一旦被社保稽核部门查处,会被处以2到5倍的罚款。 虽然代缴社保目前对于单位和个人都还没有什么处罚的措施,但是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多增加一定的社保费用和代理费用,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己办理社保缴纳和继续缴费的情形下,还是自己缴费比较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挂靠社保个人将面临以下
企业缴纳的社保和个人缴纳的社保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属性本质不同。企业社保属于职工保险,包含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种。个人社保属于城乡居民保险,虽然也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但两者的性质还是有所差别的。2、缴费基数有所区别。企业社保的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础的,并受缴存基数的下限和上限的限制。而个人社保的缴费基数固定为高、中、低三档,供个人选择。3、缴费金额的不同。养老、医疗和失
企业缴纳的社保和个人缴纳的社保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属性本质不同。企业社保属于职工保险,包含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种。个人社保属于城乡居民保险,虽然也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但两者的性质还是有所差别的。2、缴费基数有所区别。企业社保的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础的,并受缴存基数的下限和上限的限制。而个人社保的缴费基数固定为高、中、低三档,供个人选择。3、缴费金额的不同。养老、医疗和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