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虚假姓名、虚假证明材料或借用他人名义、身份证,或者使用虚假户口以及结婚证手续不完善等因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现象,是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解决还是行政诉讼途经解决,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案情:2003年10月8日,第三人丫头(自报名)用李某的姓名,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原告杨某办理了结婚证,上面盖章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4月21日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区民政局以第三人身份证与户籍证明系伪造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8日颁发的结婚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通过行政诉讼途经解决。在实践中,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是此姓名为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李某的人,而原告杨某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李某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因无法确定本案所谓的李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故无法确定管辖权法院。因此,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认为杨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颁发给他们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婚姻争端,并不科学。
一、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而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此类案件也不应属于行政案件范围。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不具有行政性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撤销”和“变更”三种结果的判决。而对于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则是“确认”性质判决。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肯定了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的形式之一。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要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因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婚姻登记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更难适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实践中受理所谓的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超过2年的比较多。可见,处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不宜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本案第三人以虚假的身份与原告结婚,她自出生至今一直没有登记户籍,父母从小叫好丫头,故无法提供身份证等,她与杨某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且一起共同生活了六年,婚姻关系客观存在,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该通过离婚来解决,事实上本案驳回起诉后,原告与第三人已通过离婚解决了本案。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算起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和《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当天的日期,不能填写其声明中的同居日期。补办行为具有溯及效力,一经补办登记男
1、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劳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解除劳务关系,没有约定的,用工一方一般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劳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解除劳务关系,没有约定的,用工一方一般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小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2019-07-01导读:市场监管总局于6月28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被法人”“被股东”后,本人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提交材料,经公示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可撤销登记。一、向作出公司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冒用情况被冒用人出示身份证,或者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规定了二档处罚:第一档,只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既可以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同时,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档,对于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一部分财产,对于犯罪之前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照样可以予以没收。不过,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 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 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条文中“控股关系”是针对企业而言的,一般是 一个供应商是另一个供应商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赋予的参与决策经营权,足以直 接决定
1、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之后才是合法夫妻。
高兴为您解答、“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考勤记录。希望能帮到你;(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证明和前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你依据该通知准备相应证据即可证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法律意见】 在当事人是家庭户口,并且不是户主的前提下,可以由户主办理该项: 1、应由当事人出具捺手印的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 2、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户口本信息更新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
【案情简介】1986年,建安总公司征用陈某等人使用的土地建立预制构件厂,并录用陈某等人为该厂合同制工人。1993年预制构件厂所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该厂关闭,陈某回家自谋职业。建安总公司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向相关部门汇报该批工人养老保障的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2017年4月19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变更车管所登记的手机号码的办法:携带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证明到当地车管所进行修改。经车管所审查通过的,变更成新的手机号码。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但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民法典》第732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在婚姻关系消灭之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但同时又规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结论,做到客观、公正,既是其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要求,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要求。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对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要
一、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外卖平台招用外卖骑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外卖平台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外卖骑手,外卖骑手受外卖平台的劳动管理,从事外卖平台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1.未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方能成立婚姻关系,未经婚姻登记不成立婚姻关系,其关系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一、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一定的社会现象,是有人的行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且一般地说主要是研究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与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联系性。然而,同样不能忘记,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
1、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
一、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要如何才能离婚1、如果是因结婚证遗失而没有结婚证要想离婚的,可以先去补领结婚证,之后再向婚姻机关提出离婚,或者去法院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是没有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