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进展,往往伴随着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涉案账户的冻结,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体现的尤为明显,投资人和经侦往往更加关注涉案款项的去向及退赔款能否实现。因此,投资人往往会向经侦提供各种各样的财产线索,这其中有与案件相关的,也有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如果遇到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账户被查封、冻结怎么办?相关权利人能否提出异议?向谁提出异议?什么时间提出异议?会如何解决?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1、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
一、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客体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里的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
适用情况执行措施法律依据金钱存款查询、冻结、划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收入扣留、提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法院应撤销或解除查封、扣押,使查封、扣押效力消灭:第一,查封物、扣押物因拍卖或变卖而交付买受人时,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应予撤销,查封、扣押的效力归于消灭。这时是一种当然的撤销,应在交付时告知买受人即可。第二,债权人于拍定前,或拍定后交付标的物前并经拍定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整个强制执行程序依法终结,应撤销已实施的查封、扣押措施。依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终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罪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应是依法进行的查封、扣押与冻结。对他人财产滥用职权非法进行
司法解释原法条: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解读:就是说,人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以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上确定的债权额加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比如债权额为13000元,执行费用是500,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过14000的财产。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查封、扣押期限多久1、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二、侦查期间扣押物品要注意什么侦查期间扣押物品需注意以下内容:(1)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
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一)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二)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动产,被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是不动产,则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
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买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此罪和盗窃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实务中经常遇到容易混淆的案例。由于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犯罪对象都是财产;在客观方面,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可能以盗窃的手段实施,往往让两罪难以区分。然而究其本质,两罪却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