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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纠纷处理之询问、质疑、投诉与检举控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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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纠纷处理之询问、质疑、投诉与检举控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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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质疑、投诉与信访检举是目前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尤其于2018年3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更是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质疑投诉中的规范和约束,在质疑投诉程序中进一步明确了程序性要求和法律责任。

而针对询问和信访检举,财政部虽然没有专门出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细化,但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运用还是非常广泛的,所以本专题就为读者梳理询问、质疑、投诉与信访检举的重要节点以及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质疑重点节点:

1、提出主体:

(1)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2)针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出条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3、提出时间: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提出对象: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5、提出形式:书面形式;

6、答复时间: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7、答复形式:书面形式,并同样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8、法律责任: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采购人注意事项:

(1)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2)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投诉重点节点:

1、提出主体:

(1) 已依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提出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3、提出时间: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4、提出对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5、提出形式:书面提出;

6、处理程序:

(1)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投诉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5)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7、答复形式:书面形式

8、法律责任:

(1)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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