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见,如果不是“罚款”的处罚是允许的。
2、是指同一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即同一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同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如下: 1、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1、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2、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
【案情回顾】 张某每天早晨都在某大学门前卖煎饼果子,2018年12月31日,早上7点30分,张某照常在卖煎饼,突然一辆执法车停在摊位旁,两个城管大队的执法工作人员,向张某出示证件后,告知其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在大学门口摆摊卖煎饼,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向其下发处罚决定,要求张某立即停止售卖,罚款30元。张某拿到处罚决定后,立刻推车离开了,下午便将罚款缴纳。2019年1月1日,张某又出现在大学门口继
法律咨询: 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最常用、最重要的处罚程序是哪个? 律师回答: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吗 【摘要】当个人或公司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却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按规定都应当进行罚款。那么此时能否给予两次罚款呢?一、有关案例今天是315,就举一个卖假药的例子。A企业销售假冒B知名商标的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该药品并非由拥有B商标的企业生产。A企业的行为,第一是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但由于此项规定没有对处罚主体作出明确表述,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界定,因而,行政机关在具体适用中,由于对这一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导致适用法律时有分歧。
您好,这种情况需要满足法定情形,根据我国行政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根据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因此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会留下案底 。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监察机关对调取、查封、扣押的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
监护人如果为了保证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生活而必须进行房产出售是可以的。而如果监护人无法证明其出售被监护人房产具有正当理由,那么就是属于滥用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权,为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同一违法建筑不同,行政机关以不同法律规范进行罚款合法吗?违法建设的成本是很大的,轻则会受到罚款,重则可能被没收。那么如果只是收到了较轻的罚款处罚,但是不同机关又以不同的法律依据作出罚款的决定,此时是合法的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某公司在某工业园区内建设了多处房屋,至今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于是2018年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罚款6万多元。但是在此之前,市国土
案例前言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A,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XX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XX,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以及枪支、弹药等物品。对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非法财物包括违法行为人的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等。对
一、行政案件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怎样进行认定1、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二、作案工具如何处理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备可操控
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通管理规章的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属于行政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你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不会影响政审,考公务员不会。 这种情况 建议听取律师专业意见,谨慎核实清楚,如需帮助可微聊。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电联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你可以向行政复议上级机关申诉。请求其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由其直接受理
按我国法律可知,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一)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二)罚款数额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计算基数、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