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H先生与X女士系夫妻关系,在J省H市C镇某村拥有宅基地及合法房屋。
2019年初,H市经开区管委会因某安置房项目建设将H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并确定C镇政府负责实施。
同年,镇政府与A拆迁公司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协议》,约定镇政府委托A拆迁公司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自2019年7月中下旬开始,C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以“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名义直接进驻H先生家。
上述工作人员采取限期H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损毁其家中物品,使用诸如深夜唱歌、大声喧哗、制造噪音等各种卑劣手段折磨H先生及其家人,实施逼签(迁)行为。
期间,双方多次产生过争执、纠纷,H先生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时间分布于各个时间段,包括凌晨两三点。其后,H先生因有高血压等疾病不堪其扰,跳出院墙离开家,无奈躲避在外边。
2019年8月中旬,X女士因其及家人实在忍受不了上述违法滋扰行为,迫于无奈签订了空白《补偿协议》。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向H先生、X女士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研究了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X女士系受到胁迫、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此种情况符合可诉请法院撤销的情形。
遂指导H先生及X女士准备起诉材料,向N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C镇政府委托A拆迁公司与X女士签订的《补偿协议》。
但N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协议签订之时并无证据证明X女士受到任何胁迫。”,判决驳回了X女士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一审判决内容之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于是果断就该案提起上诉。2020年12月份,二审法院就该案组织听证,代理律师全面详尽地阐述了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判断搬迁协议是否属于被搬迁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言,不能仅以搬迁人在协议签订时点是否对被搬迁人实施了欺诈、胁迫等非法行为为唯一依据,而应审查整个协议搬迁过程中,搬迁实施主体是否对被搬迁人实施了滋扰、胁迫、殴打等非法行为,且该行为足以影响被搬迁人在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达。
具体到本案,为促成被诉搬迁协议的签订,C镇政府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自2019年7月下旬至2019年8月11日进驻X女士家中。
在此期间,X女士及家人多次明确反对拆迁工作人员入户协商,但多名拆迁工作人员仍长时间滞留X女士家中,甚至深夜在X女士家中唱歌、进食,制造各种噪音干扰X女士及家人的正常休息。
双方还为此发生过肢体冲突,X女士之夫H先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甚至还有凌晨两三点报警。被诉协议虽然形成于8月13日,即与8月11日间隔一天,但搬迁工作人员在此前二十天左右的持续滋扰的违法行为以及H先生因不满协商搬迁事宜而离开居所的事实,足以影响X女士在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达。
X女士主张的是在受到胁迫、迫于无奈的情形下签订被诉协议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根据”。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及案涉《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合同性的特点强调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平等、自愿、协商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您因受到胁迫签订了补偿协议,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在法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的,要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认可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损害方不认可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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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进行征地拆迁活动,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并获得规划许可。但众所周知,各机关的批复文件都需要经过论证调查后才能予以批准,如此最终获得所有批复可能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启动征收项目,往往会采取“先征后批”的方式来进行拆迁活动。那么,当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发现所涉的征地项目没有任何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能否以该征收项目程序违法而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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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1、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认定无效。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偿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被胁迫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村委会可以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吗《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可知,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
土地被征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对于我们的土地来说,我们的土地如果被征用的话,就会影响到我们土地的这正常使用,那么对于我们的土地来说,我们的土地如果被征用的话,应该怎么补偿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养殖场被修路征用的补偿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养殖场被修路征用的补偿标准 养殖场的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
房产继承是指依照《继承法》规定,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继承完成必须符合被继承人已死亡这一要素,如父母仍然健在,房产转移行为应该叫赠与,而不是继承。房产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又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和继承方式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农村自留地被国家征用的补偿标准是: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一般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与人口进行计算;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季产值计算补偿;4、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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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对家庭财产中的八间房屋进行了分割,其中五间房屋归侯女士所有,三间归赵先生所有,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后上述房屋遇到拆迁,赵先生针对上述八间房屋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侯女士认为,赵先生在未经其授权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拆迁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赵先生无权处分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
一、案情简介家住兰州的马先生在兰州市xx号拥有一处自建房屋,因系依赖公租房自行搭建,因此并无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区政府作出了涉案征收决定,马先生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的范围之内。在签约期限内因补偿标准过低,马先生未能就案涉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于是在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相关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就案涉房屋作出了《补偿决定》,按xx.xx平方米的面积对马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
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其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
员工被公司辞退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如下,如果是违法辞退的,按2倍的标准进行计算:(一)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二)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三)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四)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五)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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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大陷阱之——回迁陷阱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