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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殴打服刑人员,是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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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殴打服刑人员,是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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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服刑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监狱警使用电警棍等物品对多名服刑人员实施殴打行为,监狱警是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狱警殴打服刑人员殷某原系监狱二监区生产副监区长。为了完成监区生产任务,在2015年8月至当年12月底,对多名服刑人员违法使用了戒具或进行了殴打。

8月某日因监区产品质量问题被厂家退货较多,殷某在二监区干警办公室,用电棍对服刑人员张某等六名质检员实施了电击。同年10月、11月某日,在该监区干警办公室、二楼会议室,因完成生产任务问题,殷某用胶皮警棍、电警棍对服刑人员墨某、崔某、李某进行殴打和电击。

12月底因监区产品质量问题,殷某在监区车间附近对服刑人员(质检员)闫某、刘某甲、包某、侯某等人用吊带进行抽打。法院判决: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殷某身为监狱监管人员违规使用警戒器具,任意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监狱监管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殴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殷某为完成生产任务,对多名服刑人员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因未造成服刑人员伤残或死亡,所以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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