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凯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徐州市贾汪区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刘凯利用担任恒达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乔文焕、庞宏等人财物,共计价值18.5万元,在支付货款、租赁费等方面为乔文焕、庞宏等人谋取利益。
刘凯到案后退回赃款15万元,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向张海行贿的事实。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认为,刘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刘凯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立功。
据此,依照《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93条第二款、第64条、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贾汪区法院以被告人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刘凯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请法庭对刘凯减轻处罚:刘凯为司法机关查获其他贿赂犯罪提供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刘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赃。
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凯供述其使用部分受贿款向他人行贿,必然要供述对方收受其贿赂的犯罪事实,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不能认定为立功。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项之规定,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三、裁判理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刘凯主动交代向他人行贿事实,司法机关由此破获其他贿赂案件,由此刘凯是否构成立功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凯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向本案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了得以侦破其他贿赂案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凯具有受贿和行贿两个事实,公诉机关已因其在行贿事实案发前如实供述行贿事实而对该事实不起诉,其提供的他人收受其贿赂的线索,属于对行贿事实如实供述,不应再被重复评价为立功。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具体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因涉嫌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收受财物的使用情况的,不属于其对受贿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范围,由此又涉嫌其他犯罪或者揭发他人犯罪的,可能构成自首、立功立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司法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行为人因涉嫌某种犯罪到案后,供述该罪事实时又供述了与该罪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其他事实,甚至因此揭发他人犯罪的,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供述是否超出了其对前罪如实供述的必要范围,后续供述能否构成自首或者立功,是实务中的难点。
总体来说,应当以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包含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来界定行为人对某一犯罪的供述是否完整、充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某些情节又涉及本人或者他人的其他犯罪的,如这些情节没有超出该罪的犯罪构成,则仍然属于对该罪的如实供述,因行为人的供述又破获本人或者他人的其他犯罪的,不构成自首或者立功。
由于此类情节本身属于该罪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与该罪密不可分,如不如实供述此类情节,该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就不可能完全查清。
例如,依法配枪的人员,因涉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到案后,其供述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事实时必然要交代出租、出借枪支的对象,即使因此提供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线索,破获了其他案件,也不构成立功。
在非法买卖假发票、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犯罪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参与非法交易的一方到案后,如实供述对方情况的,仍然属于对其本人实施的非法交易行为的供述范围。
贿赂犯罪也具有这样的特点,供述受贿事实,必须交代行贿人的情况;供述行贿事实,同样必须交代受贿人的情况。除对贿赂的提供人、收受人必须交代外,如有利用职权牟利情节,行为人对牟利情节的供述亦属于对贿赂犯罪基本事实的供述。
最高法院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供述的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所供犯罪不构成自首,对该规定的精神可以结合犯罪构成来理解、把握。
但是,如果行为人因涉嫌犯罪到案后,供述该罪事实时又供述了超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相关事实的,其后续供述构成自首或者立功。
行为人在供述犯罪事实时,可能会对案发起因、赃物处理等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一并供述,此时其供述如涉及本人其他犯罪或者他人犯罪情况,可能构成自首或者立功。
例如,行为人在供述故意杀人事实时,供称其与被害人多年前共同绑架他人,后因怕被害人揭发而杀害被害人,其构成绑架罪的自首。
在受贿犯罪中,行为人受贿后对贿赂款物的具体使用情况,并不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使用贿赂款物涉及其他犯罪的,对该情节的交代可能构成自首或者立功。
本案中,刘凯因涉嫌受贿罪被捕后,交代自己使用部分受贿款向其上级领导张海行贿,刘凯对行贿事实的供述,已超出其对受贿犯罪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
考虑到司法机关根据该线索已侦破张海受贿一案,刘凯确已具备构成自首或者立功的可能条件。(二)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不构成立功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实施贿赂行为的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其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必然包含财物转移的全过程,均涉及双方当事人。根据前面的分析,行为人供述行贿事实的,必然供述对方的受贿事实,否则其供述的行贿事实就不完整,达不到如实供述的要求。
故其对他人受贿犯罪的揭发,并未超出其对行贿犯罪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不能另外构成立功。本案中,刘凯因涉嫌受贿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同时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部分受贿款向他人行贿的事实。
刘凯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同时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司法机关据此查明该事实,节约了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侦破了他人受贿的案件,其供述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效果。刘凯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可以认定其构成行贿罪的自首。
虽然其自首行为客观上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作用,但不能再认定其构成立功,否则就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刘凯除了具有行贿罪自首情节,同时,还符合刑法第390条条第二款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公诉机关根据该款规定,已对其所犯行贿罪不予起诉,这是对其所犯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的充分肯定评价,法院在审判阶段自然不能再将该情节重复评价为立功。
据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刘凯不构成立功,是正确的。
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经常存在土地纠纷,或由此而引发的各种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其中,由于宅基地的权属不明确,一方在土地上建房子,而持有异议的另一方毁坏在建房子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毁坏他人在争议土地上在建的房子,是否构成犯罪呢?对于此争议,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该如何保障呢?本律师从司法实务出发,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困惑,结合司法判例,并作出专业的法律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定开了现场,但只要及时的报警都不算是肇事逃逸的。或者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承认自己的事故经过。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也不算肇事逃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单位受贿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在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没有对单位共同犯罪作出单独的规定。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受贿中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 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
违约赔偿需要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分析,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限制高消费令银行卡不会冻结,一般分两种情况:1、因欠金融机构或者个人钱会被冻结,法院可直接把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卡内现金转走,支付给债主或者其他机构。2、因信用原因,被国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银行卡不会被冻结,但有很大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通常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我们的主要维权方式有:1.积极与对方协商,催促其履行债务;2.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自然人间借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您的描述,纠纷解决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做具体分析,也可起诉处理。如果您有什么疑虑,可以具体联系本律, 点击头像进入个人主页,可专电或图文,电联/同微!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
楼上故意制造噪音楼下可以先找物业进行投诉,由工作人员上门帮忙进行劝解。楼上不听劝告的可以做好录音,拨打110进行报警,由公安人员上门帮忙进行劝解,楼上仍然不听取劝告的予以警告处罚,警告不改的予以资金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对噪声
网络图片如何避免侵权:1、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否则属于违法侵权;2、如果你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3、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根据《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那些凡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及将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将被视作违法行为,所以,如果他是合法途径取得,就不违法!
您好,如果他人用您的手机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则涉嫌犯罪,可以报警;如果是一般的恶作剧搞行为,也可以报警,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等;您好,需要委托律师或聘请法律顾问吗?
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民事财产损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解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要的钱多,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材料骗领不动产权证,又抵押借款,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几个罪?答案:骗领不动产权证,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以房产价值为准。判断依据: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传统诈骗犯罪中,受骗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主体,通常情况下是被害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财产损失。但随着诈骗手段的翻新,越来越多的
案情简介:一时贪玩买气枪2016年10月,吴某从微信上见到微商出售气枪之类的枪支信息,准备购买配件回来组装。吴某通过两个QQ群枪管、气筒等配件;后又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枪支消声器、望远镜等配件。随后吴某利用购买回来的枪支配件组装成结构完整的枪口比动能均为大于1.8J/cm2的自制气步枪2支,又从网上购买了160发4.5mm气枪弹。吴某平时将枪支藏在房间衣柜里,打鸟时取出。法院判决:符合条件的气枪也是枪
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是极为重要的原则,也叫作“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其发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基本逻辑就是对于正在审理或者有生效裁判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能对该案件重新起诉。 法律问题: 承包人追讨工程款案判决生效后,再就工程款利息单独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专业解答: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交付使用,而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
谢谢您的回复!需要参考哪些情况?褥疮程度吗?ICU是特级护理,每天都有预防压疮护理(费用明细上有说明),现在有褥疮了,医院有护理不当责任吧?
有借条但没有银行流水,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流水记录只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时候才能有,所以流水记录并不是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唯一证据。根据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