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经常存在土地纠纷,或由此而引发的各种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其中,由于宅基地的权属不明确,一方在土地上建房子,而持有异议的另一方毁坏在建房子的现象,非常普遍。
那么,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毁坏他人在争议土地上在建的房子,是否构成犯罪呢?对于此争议,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该如何保障呢?
本律师从司法实务出发,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困惑,结合司法判例,并作出专业的法律分析。咨询1:王律师,我老家要在自己的祖传宅基地上建房子,但村里有人认为是他们的宅基地,阻止我们建房子,并找人拆毁了我们已经在建房子的部分楼板,造成房屋毁损,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2:我一亲友,因为对老家的宅基地权属有争议,不同意别人在此宅基地上建房子,并找人损坏了别人在建的房子。现在别人已经报警,公安来把我亲友都抓走了,他们会被判刑吗?
很明显,这些咨询都是由土地纠纷而导致的冲突。准确地讲,是由民事纠纷而引发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在农村,每家每户都视祖传宅基地为命根子。能保住自己的宅基地,固然是可喜的事;即使对此宅基地的权属持有异议,那么也要懂得如何正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否则,采取错误的方法,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损害他人的合发权益,严重的乃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司法实务中,因为宅基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损坏他人在建房屋,可能涉嫌的罪名,要根据具体案情才能准确认定,但经常触犯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本律师从此罪名入手,结合司法实践,解剖此类案件的在法律上的解决路径。
一、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无形物等等。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典型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土地纠纷,毁坏一方在建房屋(或类似建筑物、其它财物等),从而引发刑事犯罪的,可以说是非常普遍。对于这类土地纠纷,大致分为三种情况:(1)土地的权属有争议,事后证明权属确实属于对方的,即毁坏他人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土地的权属有争议,事后也没有进行土地确权的;(3)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事后确权属于自己的,即毁坏他人财物“自认为有理的”。针对以上三种情形,结合司法实务,本律师作出如下探讨:(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事后确认土地权属属于对方现实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土地纠纷问题。究其原因,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因为农村熟人社会,讲究“祖传”和一代代继承来确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专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同时因为掺和着人情世故,甚至兄弟邻里感情等因素,实际生活中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正因如此,一旦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很多人都会主张土地是属于“自己的”。当他人侵占土地或利用土地时,往往没有采取正确的解决途径,从而引发更大的冲突。事发前,或者事发时,双方对土地的权属具有争议,一方阻止甚至毁坏他人在此土地上在建的房屋(或类似建筑物、财物等),如果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构成犯罪的。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刑终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团、李某弟涉嫌在争议土地上挖掘填土,造成他人基地毁损,最后被判刑。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很多人都能理解并接受,毕竟最终确认土地不属于你的,那么,你阻止别人建房,甚至毁坏别人的财物(包括在建房、其他财物等),当然是不对的。如果涉及犯罪,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是要面临牢狱之灾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事发后土地也没有确权的每一起土地纠纷的案子,如果要彻底解决,尤其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实是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耗费大量的精力乃至财力的。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在争议土地上引发刑事犯罪,往往关于涉案土地的确权问题还未解决,刑事案件可能已经走完程序了。而且,根据本律师查找的资料,即使在争议土地未确权的情况,如果一方毁坏他人在争议土地上的在建房或者其他财物的,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仍然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比如,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此判决书内容证实,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明了宅基地是曹某智家的,但没有进行确权。被告人曹某智和被害人曹某2分别主张宅基地是属于自己家的。在整个案件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对涉案宅基地进行确权,但是最终原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智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单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三)土地权属有争议,但有证据证明土地属于“自己的”此处所言土地是属于自己的,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对于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是属于自己的,当事人一方是否有权利私自毁坏他人在此土地上的在建房呢?对此,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暴力毁坏他人在建房或其它财物,即使你有证据证明此土地属于你的。事实上,国家也不鼓励私人通过暴力进行这样的“自我救济”。那么,是否无法寻求任何法律救济了吗?当然不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实务中,如果你认为他人实施了侵占了你的土地建房等行为,你可以找对方协商解决,表明立场;也可以找村委会或派出所出面调解;当然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或侵权赔偿等,切不该径直使用暴力毁坏他人房屋,或者实施其他报复行为。毕竟,文明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不鼓励“以暴制暴”的。否则,如果你实施了非法手段,很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引来牢狱之灾。
三、那么,当有争议的土地被他人强制建房,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应对呢?如何才能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让侵权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首先,应该要根据现有证据,确定争议之土地是否属于自己所有?如果没有,就要查找证据或资料。第一要看是否有土地权属证明,如果有,那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如果没有,可以尝试以下方法。根据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所以,要首先确认争议土地是属于自己的,从而为后面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好铺垫。
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受侵权人可以举报、控告,甚至向法院起诉,那么,侵权人可能会面临被投诉或败诉而拆除在建房屋或其他设施的风险,会可能面临被罚款、赔偿甚至涉嫌犯罪。
那么,一旦被认定非法占用,侵权人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即使在土地上建的房屋或其他设施很长时间,或花费很大的经济投入,而可能面临被“合法毁坏”的可能性。
由此可知,对于土地争议问题,在现实中往往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对相关问题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和权利的界限,同时运用正确的手段,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逞一时之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让自己走上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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