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执法人员没亮明证件就粗暴执法,被人阻挠,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问题描述

执法人员没亮明证件就粗暴执法,被人阻挠,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1个回答

文:邹玉杰律师

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现实中,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根据就没有出示证件的意识,到现场就执法,而且还挺暴力,此时难免会遇到不配合的,甚至是反抗的。

按照常理,此时确实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但是究竟能不能构成犯罪呢?

实际上,还是值得商榷的。

之前就办理过一件类似案件,中间就涉及到这个问题,今天就谈谈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一、构成妨害公务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可见构成该罪至少需要三个条件:

1、使用了暴力的手段或者威胁的方法;

2、执行的是合法职务,而不是非法的;

3、执行职务的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案件中执行的公务,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从未出示证件,无法确定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执行公务的合法性根本就不存在。

本案案发时间为某天凌晨,出警人员为两名民警、四名辅警。该6名执法人员虽开着警车、身着警服,但根据在案证据和执法记录仪,二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未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执法证,而其余4位辅警都没有经查证,想出示也出示不了。

在此情况下,不能确定6位执法人员是真正的警察,也无法核实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当然也就不能简单认定该6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顺利执行职务,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本案的行为对象身份关系存疑。

而《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是这么规定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本案6位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就对被告人进行盘问,而后又对被告人进行强制传唤,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被告人母子强行带上警车,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当时场景下,被告人都不能确定这帮人究竟是一群坏人,还是人民警察,严格说来,对方没有亮明身份就暴力执法,存在简单的反抗,实属理所当然。

三、现有案例表明,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了暴力手段或威胁方法,又或者执法行为不合法的,都应该直接认定为无罪。1、(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12号徐某中案。

法院认为,罗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七名公安某乙在传讯徐某甲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着制服,也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是依法执行职务。

2、(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

其判决内容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拉扯行为主观故意上是实施暴力以妨害公务。被告人主要表现的是群众由于对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而出现的发牢骚、谩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拉扯、顶撞的行为。

此种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顺利执行公务,但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公务,不应认定为犯罪。

3、(2018)甘0724刑初122号向某军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罪构成中的暴力是指对执行职务人员身体的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

根据案发视频资料反映,被告人向某某对执法民警只有谩骂、辱骂和撕扯行为,并未造成执法不能的后果,公诉机关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害人在遭受被告人殴打后的伤情照片和伤势诊断等证据,应认定被告人妨害公务的行为没有达到暴力程度。

4、(2020)陕06刑终10号高某娜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其次检查小组在执法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向高海娜出示相关证件及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等,而是直接对高海娜所摆放的物品进行暂扣,故引起高海娜与检查小组人员相互撕拉、撕打行为。

综上,本案检查小组的执法依据违法、执法程序违法,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高海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

上述几个案例在执法行为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而且集中在是否达到暴力程度,或者职务行为是否合法两个问题上,部分案件受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其危害结果且明显较高,但最终仍然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所以,如果真正涉及到这类犯罪,还是应该坚信,法院会给自己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