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雄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志雄,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农民。
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为名,租赁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闸口镇内的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窝点。
同年9月至12月间,蔡志雄先后组织周育强、廖林生、翁火胜、陈建文(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该窝点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
同年11月底,在制造出最后一批氯胺酮后,陈建文将氯胺酮运至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3栋1B3车库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时许,陈建文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林生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建文驾驶的面包车内查扣氯胺酮19 862克。
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小区2栋1单元102室抓获周育强、翁火胜,在该室陈建文居住的房间内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车库内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养猪场等处查扣一批制毒设备和原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志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蔡志雄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志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蔡志雄已于2017年5月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氯胺酮是一类精神药品,具有麻醉作用,滥用氯胺酮会产生认知障碍、引起幻觉,危害很大。
近年来,滥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数呈上升之势,制造氯胺酮犯罪多发,个别地区较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案件。
被告人蔡志雄系广东籍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西纠集多人制造出大量氯胺酮并进行贩卖,案发后查获的成品数量达140余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人民法院根据蔡志雄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吕明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吕明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吕明辩称其未能如期偿还车、款系因被刑拘所致,否认自己诈骗;因其辩解与本案事实一致,真实性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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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拿回本金还是要看最终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判决结果。非法集资行为一直以来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原则上来说属于参与人,不属于受害者,但不排除投资人也是因为被骗所为,从另一方面来说有属于受害者。
毒品案一般、重大、特大主要是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来区分的。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不同,所对应的刑罚一般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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