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罪名。
车辆保险诈骗主要是指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并不存在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1月2日,黄某和鄢某各自驾车在上海市松江区一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万余元。
殊不知,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骗局。此前,犯罪嫌疑人鄢某到黄某的店里维修车辆,并表达了不想支付维修费的想法,于是两人一拍即合,黄某称可以制造一起交通事故,用保险理赔费用冲抵维修费。
确定时间、地点后,两人驾车同行,并通过对讲机在车内相互联系,故意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犯罪嫌疑人黄某用部分保险金为鄢某修车,其余部分归自己所有。
经查,2010年8月至2016年2月,黄某以驾驶机动车故意碰擦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十几次,涉案金额10万余元。
案例二: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闵某、代某两人分别购买了二手车在上海市松江区和闵行区的不同道路上故意制造两车及单车事故20余起。
两人专挑女性司机下手,在女司机变道或倒车时故意擦碰,制造对方全责的事故现场,在制造交通事故出险后分别多次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处购买汽车维修发票用于骗取保险公司的事故理赔金。
特点分析
——内外勾结,团伙作案。目前汽修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市场比较混乱,加之保险公司粗放型经营,重业务拓展,轻内部管理,导致犯罪团伙有机可乘。
而保险理赔流程相对复杂,须经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一个人不可能应对这么复杂的过程,往往需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案。
每个环节中的工作人员都可利用自身的职务性获得骗保的便利渠道。
——教育缺失,意识淡薄。投保人在对车辆进行投保时并不了解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诈骗罪名的含义、处罚措施。投保人听信他人劝说,做出了出险后投保、制造假车祸等欺诈行为,只为换来免费修理车辆或者局部损坏的维修换为整车修理,获得蝇头小利。
在法律意识极端淡薄的情况下,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顺利完成诈骗过程,而且自身也沦为犯罪团伙的一分子。
——手段隐蔽,查处困难。选择车辆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长期从事车辆维修、保险理赔的工作人员,熟知和掌握各个环节。
保险赔偿金这根利益链条将各个环节的犯罪分子串在一起,精心策划了一场蓄意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犯罪行动。他们有的做伪证,有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的实施事故欺诈,以假乱真,混淆公安机关办案视线。
诈骗类型
——冒名顶替。车辆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骗取保险金。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肇事驾驶人因酒驾出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那么驾驶人会寻找他人顶包,骗取保险金;
其二,驾驶人在明知自己驾照被吊销的情况下依然驾车,一旦发生事故,无法走保险程序获得保险金,因此也会出现铤而走险找他人冒充自己的情况发生。
——伪造文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修理厂内,实施主体多为单位实施。有些顾客在发生单车事故或者发生两车事故选择私了后,在修车时修理人员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会主动提出让顾客的车走保险,所有的程序由修理厂帮助办理。
有些顾客认为这种方式省钱省力便同意修理厂的做法,然后修理厂勾结损失鉴定部门工作人员用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骗取保险金。
——制造事故。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制造事故现场的双方相互知情并密谋配合,诈骗主体可能为修理厂和投保人、有可能为投保人和被保人,双方制造事故后打110报警,更有甚者打120急救电话谎称事故现场有人受伤,待救护车来到再谎称伤者已就近送医,导致民警相信这确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典型案例一就是这种情况,极大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
其二,制造事故现场的双方一方为主观故意,另一方毫不知情,该犯罪手法隐蔽性更强,典型案例二就是这种情况,由于另一方没有防范意识,很有可能造成意料之外的事故,带来更加惨烈的后果。
应对策略
一、保险公司发现车辆保险的诈骗行为应当及时地向公安经侦部门报告,公安经侦部门将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查证,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
二、保险公司要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案件派出业务好,素养高的专人进行处理,切实加强事故的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
三、要构建完善的保险理赔内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理赔流程,在加快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大对各种理赔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避免“蒙混过关”等诈骗事项的发生。
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小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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