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重要指标,入职体检越来越成为入职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体检费用到底由谁承担呢?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实务处理中无非员工承担或是用人单位承担。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体检费用,其主要理由是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入职体检是入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此笔费用。
认为体检费用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健康状况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通过书面的方式说明,体检报告是劳动者对自身身体状况如实说明的重要方式,因此体检费用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
本人认为入职体检费用到底由谁承担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入职体检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仅仅要求提供入职体检,并不对体检医院及体检项目等具体事宜进行规定;
2、用人单位指定医院、指定项目进行体检,并进行体检报告;
3、入职后集中安排劳动者进行体检。
针对用人单位仅仅要求提供入职体检,并不做实质性要求的,本人认为此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的健康对所应聘岗位有重要影响时,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体检费用。
一、《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此也有规定。因此求职者的健康状况若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明,此种情形并未要求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费用,且将提供健康状况的证明作为劳动者的一种义务;
二、在用人单位未对体检做实质性要求,并未限制劳动者选择权,未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将提供体检报告作为入职条件之一,未提供的可不予以录用,劳动者为了获得此份工作需要为此付出体检费用;最后在入职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建立,双方的关系仍适用合同关系。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体检报告作为入职条件之一,且将健康状况对应聘岗位的影响均列入其中,并要求员工承担相应费用。
针对用人单位指定医院、指定体检项目要求劳动者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体检的,本人认为此种情形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加以限制,为劳动者设定义务,劳动者对此并无选择的权利,已经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性质,且用人单位如此严格要求体检事宜,已经是为入职做好准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意向,因此本人认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体检费用。
但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在此情形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先行垫付,在转正后再行向用人单位报销,这样既节省了用人单位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动者以“安全感”。
针对入职后要求员工进行体检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体检是为了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自然要支付相关费用。
因此本人不建议入职后再安排劳动者进行体检,这样不能达到入职体检要达到的目的-预防职业病。
因此综上所述,入职体检费用到底由谁承担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且在不同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注意不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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