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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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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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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遇到一起骗取贷款案,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终供述稳定并且对侦查机关、检察院的讯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律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团队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我们多次建议检院在提起公诉时出具量刑建议,但检院并没有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

对这一出现的新型问题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就应当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地、积极地、在第一次询问时就彻底地认罪,法律就应当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给予被告人予以奖励,在提起公诉时也应当由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

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不出具提出量刑建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呢?下面是相关支持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供大家参考。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27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第274条,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第364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3.2019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条,从宽幅度的把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26.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27.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31.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39.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4.202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5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保证量刑建议依法体现从宽、适当,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2020年11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8号)

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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