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别
1、性质不同。缺陷责任期规定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属于约定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
而质量保修期在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定期限,不能免除且合同约定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否则约定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而不同工程部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低期限不同,主体结构、防水、电气等各有不同,有2年、5年或按合理使用期限,故质量保修期一般比缺陷责任期长。
3、起算点略有不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义务不同。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扣留质保金,意在对工程质量瑕疵进行担保,而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义务,重在保修行为。
核心区别在于缺陷责任期内扣留质保金,期满则退还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相关联,因此缺陷责任期可以理解为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而质量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质量保修期满承包人不再保修。
二、联系
一般情况下,若均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是包含在质量保修期之内的,存在期限重合。重合期内承包人对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同时承担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质量保修义务,承包人负责对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质保金退还给承包人,但不意味着保修义务终止,质量保修期若还未到期,则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第15.1条工程保修的原则中也有体现:“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一、区别1、性质不同。缺陷责任期规定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属于约定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而质量保修期在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定期限,不能免除且合同约定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否则约定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而不同工程部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低期限不同,主体结构、防水、电气等各有不同,有2年、5年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质量责任的区别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中的“缺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缺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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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
工程纠纷的款项一般较大,问题复杂,牵涉的概念众多。关于工程的期限就有各种不同的期限规定。比如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那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一)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二)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四)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1、时间期限不同,保修期最少是两年,最多是五年;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对方当事人混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情形,甚至有时候某些地方的主审法官由于审理工程案件的经验不多,也会分不清楚这两个期限,接下来就分析一下这个两个期限的不同之处。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
1 .在保修期内,必然存在保修义务,可能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保修期内存在保修义务自然没有疑义,之所以说可能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是因为: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一般都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二者重合期间,承包人既负有保修义务,也可能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二,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但在缺陷责任期届满至保修期届满这段时间,承包人仅负有保修义务;第三,对承包人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施工造成的
一、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如下: 1.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 提醒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一)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四)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
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在哪,两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