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种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两种程序的联系
首先,二者都是法定的特别审判程序。二者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刑事案件的特别审判程序,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与普通一审程序相比较,都属于特殊审判程序。
其次,从二者的适用范围上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含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中,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的特别适用,可以视为简易程序中的特别程序。
三、两种程序的区别
区 别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的案件
速裁程序: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简易程序: 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度要求
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速裁程序: 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度要求
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简易程序: 合议庭组成方式
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速裁程序: 合议庭组成方式
只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庭审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普通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简化了庭审过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其目的是提高庭审效率
速裁程序: 庭审方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速裁程序的特点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对庭审过程的进一步简化,省略了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对无争议的犯罪事实直接作出认定,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简易程序: 对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席法庭规定
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速裁程序: 对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席法庭规定
未对此作出规定(但为了及时应对庭审中的突发因素,更好地履行法
律监督职责,我们建议检察机关目前也应派员出席法庭,今后出台司法解释若有新的规定,按规定执行)
简易程序: 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日
速裁程序: 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0日,对可能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15日
简易程序: 对检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议要求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未对检察机关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议作出硬性规定
速裁程序: 对检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议要求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也是属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所以适用法律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对量刑建议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简易程序: 审理期限
一般审理期限为20日,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 审理期限
一般审理期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简易程序: 对当庭宣判的要求
未要求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 对当庭宣判的要求
规定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 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适用
速裁程序: 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不适用
来源:广安检察
扩展资料:
简易程序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不适当适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采用简易程序,法官通常会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
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1、合法与合规的区别有合法性的依据是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合规性的依据是相关规章制度;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合规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合规与合法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用合法取代合规。
一、区别1、性质不同。缺陷责任期规定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属于约定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而质量保修期在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定期限,不能免除且合同约定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否则约定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而不同工程部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最低期限不同,主体结构、防水、电气等各有不同,有2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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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在于,速裁程序肯定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但是简易程序可以是独任审判,也有可能是合议庭审判,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10天,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20天,在速裁程序中,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庭。
1、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2、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3、合议庭组成方式: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速裁程序只规定了
在诉讼的案件中,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这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原则,让当事人进行司法程序是更加细致所设立的。那么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刑事和解又是如何进行的?今日王海英律师为您解读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区分及刑事和解情形有关问题。一、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从群众举报到部门移送,再由执法检查到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1、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审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
1.二者的建立理念相同。一般认为,简易程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五简一短,即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而小额诉讼制度也是希望在争诉标的额不大的情况下,通过最快捷,最有效,最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解决诉讼争端,二者在设置的理念上是一致的。2.二者的实现方式相似。小额诉讼制度是以简便的程序、低廉的费用来吸引当事人利用法律实现相应权利内容的。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主要作用其实是凑数。3、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6个月审结。普通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能转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一、适用条件不同刑事速裁程序: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
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
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
1.二者的建立理念相同。一般认为,简易程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五简一短,即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便、审理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而小额诉讼制度也是希望在争诉标的额不大的情况下,通过最快捷,最有效,最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解决诉讼争端,二者在设置的理念上是一致的。2.二者的实现方式相似。小额诉讼制度是以简便的程序、低廉的费用来吸引当事人利用法律实现相应权利内容的。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一、小额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法院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1、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2、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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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与编外合同制的区别有:1、有备案制属于体制内;而编外合同制属于。2、备案制的单位和员工可以互相选择的范围大于编外合同制。3、备案制的社会保障和待遇大于编外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