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与健康权是并列的两个案由,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客体,二者之间有递进、交叉、包含关系。触及身体,有可能影响健康;
健康受到侵害,多数也侵害了身体权。侵害身体权与侵害健康权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往往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案件的案由,是定身体权纠纷还是健康权纠纷产生疑惑,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加以区分。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二者的区别:一是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二是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组织器官功能的完善性;
三是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
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而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故侵害健康权就必然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而侵害身体权却并不一定。
因此,要区分身体权纠纷和健康权纠纷,首先要看是否侵害受害人组织器官功能正常发挥,侵害了则定健康权,没侵害则定身体权。
比如,同样是打一耳光,如果造成受害人鼓膜穿孔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时,则定健康权纠纷;如果没有造成这些后果,只是打了一耳光,则定身体权纠纷。
再如,往他人脸上泼开水,会烫伤脸部组织,构成侵害健康权;而往他人脸上泼脏水,通常不会给受害人造成组织的伤害,此时则构成侵害身体权。
其次,是否侵犯受害人对自己组织器官的自由支配,如强制纹身、强制抽血、强剪或偷剪头发,构成侵犯身体权,但若造成皮肤感染、贫血、精神障碍,则也侵害了健康权。
三是侵害身体权有时会和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结合在一起,比如,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在侵害受害人身体权的同时也侵害了隐私权,又如,超市工作人员搜查顾客的身体,则在侵害受害人身体权、隐私权的同时还侵害了名誉权。
而侵害健康权却一般不会与其他人格权相结合。
因此,区分身体权纠纷与健康权纠纷的标准有2、
一、是否损坏受害人的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
二、是否与其他人格权相关联。而第一点是关键的区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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