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塑保险市场微观基础
有些公司在新型产品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公司不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尚待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了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险公司才能从自发的经营者转变为自觉的经营者,自觉地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建立规避风险、保证收益及保持公司持续经营的机制,从而真正做到微观自律。
良好的微观基础是一国保险宏观监管的基础,没有微观自律或微观自律机制不完善,宏观监管的传导机制就将受阻。因此,进行产权和治理结构等制度创新,重塑我国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从而构建微观自律机制是解决新型产品发展深层次问题的关键之一。
(二)创新营销制度
不少代理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不切实际地随意宣传、夸大投资回报率,误导消费者,引起保户对新产品的不信任和对寿险公司的不信任,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的信用缺失和信用危机。
因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保险信用已成为共识。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是形成和完善鼓励人们讲信用的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否则,在一个有严重缺陷的制度框架内,信用是不堪一击的。
就代理人制度来说,可以将寿险代理人及营销员定位于雇佣制,保险公司与营销员订雇佣合同,其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成绩浮动工资组成,这样营销员才有安全感、归属感和真正的职业感,才能为维护良好的保险信用奠定制度基础,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营销员的短期行为。
还可以鼓励成功的营销员自己当老板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将营销人员独立出来成立自己控股、营销人员参股的股份制代理公司。
这样,代理人和营销员才能够找到自己的归属感。
同时,现行的营销管理体制说到底其实内生于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规模的粗放型经营。只要“以保费论英雄”的状况不彻底改变,代理人误导保险消费者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因此,在处理代理人误导中必须加强追究保险公司责任的力度。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新法增加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而且,新法还将“表见代理”明确写入,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这些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管理保险代理人的责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按照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保险合同复效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合同,并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能自行恢复。至于复效请求何时提出,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人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之前的任何时间点提出。至于本条款规定的2年期间,仅是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间。对于超过2年期限后投保人是否可以提出复效申请,存在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但是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准确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人身意外险价格与被保人的职业有关。1-3类职业大概是每万元保额3元钱,100万在300元。4类职业是每万元保额10元钱。5-6类大概是每万元保额30元。1-3类多为内勤、办公室人员。4类以上是危险性职业和体力劳动者。
人身伤残程度被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1、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对象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民法典》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4-01-17 颁布日期:2014-01-17 文号:保监发[2014]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
人身意外险价格与被保人的职业有关。1-3类职业大概是每万元保额3元钱,100万在300元。4类职业是每万元保额10元钱。5-6类大概是每万元保额30元。1-3类多为内勤、办公室人员。4类以上是危险性职业和体力劳动者。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5-04-01 颁布日期:2015-01-23 文号:保监发[2015]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进行了联网,将保险产品纳入了查控系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确定的方式是怎么样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3个人。一般来说,人身险的受益人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由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因此,越是高额的保险,就越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受益人确定方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1、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2、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3、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4、受益
人身保险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二年,但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是五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二十六条&nbs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村建房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却大幅增长。探究此类案件的发生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安全意识不强。当事人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不设置安全网、不给工人配安全帽、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建设工地而无人加以制止等现象时有发生。2、技术水平较差。农民建房因受成本的制约,一般找一些个体泥瓦工匠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
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如果是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会赔偿,反之不满两年的,则不会赔偿。【法律依据】《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1、传统型养老险,投保人从什么时间开始领养老金,领多少钱,都是投保时就可以明确选择和预知的,优点是回报固定,缺点是很难抵御通胀的影响,目前市场上比较少见,适合比较保守、年龄偏大的投资人。2、分红型养老险通常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分红险除养老金之外,还能获得不确定的红利。优点是相对保值,缺点是受到保险公司业绩影响,有可能使自己遭受损失。该险种目前市场上每年支出不到千元,就可以投保一份,适合不愿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