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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予支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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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职业打假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予支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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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x向被告转账2100元用于购买滋补产品“阿胶糕”。原告在收到货物后认为该货物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余某根于2021年10月12日在x县法院提起同类型诉讼。

二、原告观点

本案食品缺少必要的中文标签,被告没有索取进货上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足以认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明知”,且不属于该条但书规定的情形。被告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为此诉至法院。

三、被告观点

1、原告购买产品后提出质疑,被告当时就说可以退款退货,原告不同意,立即要求十倍赔偿,并且一次购买9斤,超过日常购买数量,由此可见原告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牟利方式购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以判定原告为职业打假人,所以十倍赔偿及退还货款不予成立。

2、案涉产品存在的标签瑕疵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所以十倍赔偿及退还货款不予成立。被告在诉前调解时听到原告的不合法要求,由于过度紧张生气,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花费住院费手术费90000余元,再次希望法官依法判决,不能让职业打假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伤害和祸害更多人。

四、庭审意见

1、原告通过微信x转款2100元用于购买被告方货物,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为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未有标签标明上述应当标明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购物款十倍进行赔偿21000元的诉请,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余某根为消费者;二是生产者经营者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是经营者所销售食品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

立法目的一方面是加重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存安全,维护依法消费的消费者正当权益,但任何人不能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牟利。

原告余某根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购买滋补食品,从原告购买产品时的微信聊天截图看,其具有足够分辨安全食品的知识和技巧,其在短时间内多次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购买滋补食品数量及方式,并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明显与一般消费者有别。

从维护社会公正、禁止利用他人违法行为牟利的立场出发,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3、余某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能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告在庭审中称其食用该阿胶糕后感到不适,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亦未提供其食用后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不适的就医诊断证明。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货物的外包装、内包装食品及原材料的购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明知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售卖。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梁某琳赔偿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梁某琳向原告余某根退还货款21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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