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检查发现的会计差错
例1:2013年6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酒厂的税务检查中发现,2012年10月,该酒厂将当年生产的2万瓶粮食白酒投资一烟酒经销公司,取得10%的股权。
已知该批白酒的不含税出厂价为50万元,生产成本为15万元,每瓶白酒为1斤装,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
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00;贷:库存商品150000。税务人员指出该企业会计核算错误,造成企业少缴多种税款,当即要求补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税收滞纳金和税务罚款。
解析:该酒厂将生产的粮食白酒用于对外投资,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
(1)应补缴的增值税=500000×17%=85000(元),应补缴的消费税=500000×20%+0.5×20000=110000(元),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500000-150000-110000)×25%=60000(元)。
补缴税款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00、——应交消费税110000、——应交企业所得税60000;贷:银行存款255000。
(2)因为是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错误,收入和成本对损益的影响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影响金额为350000元(500000-15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435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0000,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00。补缴以前年度的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是以前年度损益,均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10000、——应交企业所得税60000。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差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0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000。
二、因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滞后产生的会计差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会因暂估入账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产生以前年度损益,该损益应调整汇算清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甲企业2013年11月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按开票日的市场价格结算。甲企业收到原材料后,按当时不含税市场价格46000元暂估入账。
2014年2月,甲企业在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的不含税市场价格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假设以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2013年已全部售出。
解析:由于以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2013年已全部售出,暂估入账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额应影响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企业可以合并编制简化的调整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4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银行存款58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
甲企业汇算清缴时报送的2013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将“存货”和“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末数调减4000元,利润表应将“营业成本”项目调增4000元。
三、固定资产盘盈产生的会计差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税法规定,企业资产溢余即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其他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盘盈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财税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年时,将其确认为以前年度损益是不合理的,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时,将其确认为以前年度损益是合理的。但按照税法规定,该损益不能影响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确认为本年度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产生的会计差错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例3:某食品生产企业于2012年1月支付24万元购买一非专利技术,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因无法准确估计该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一直未进行摊销。
2013年6月新上任的财务主管认为,根据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可以按10年进行摊销。
解析:该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以调整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12年度应确认的支出=240000÷12=20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贷:累计摊销20000。
(1)如果该企业2012年盈利且已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规定:“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企业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00×25%=5000(元)。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
该企业应同时调整2013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将“无形资产”项目调减20000元、“应交税费”项目调减5000元、“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减15000元。
(2)如果该企业2012年亏损且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规定:“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0。
该企业应同时调整2013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将“无形资产”项目调减20000元、“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减20000元。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账务如何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怎么体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
1、多提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可直接调整今年的会计分录 2、如果金额较大,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应付福利费 预提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报表(如果
“某企业上年度报表报出后,发现多列产品销售成本50000元,企业予以调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 对调增的利润数补交所得税,税率33%: 50000*33%=16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有些会计实务操作者,也是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的。但笔者认为,以上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问】去年多提的福利费和预提费用,今年已补交所得税,请问应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吗,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需要更改吗?我应该怎么做呢?能举例说明一下好吗? 【答】企业发生的会计差错有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之分。其中,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使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1、多提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可直接调整今年的会计分录。 2、如果金额较大,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分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账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损益类科目,主要用来核算下列有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或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具体规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具体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
相关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答: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检查凋账方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2)若“应交税
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合理避税的机会,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的要求,当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可一次生计人相关成本及损益,不再进行预提。 (一)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对于短期借款的利息,由于金额小、期限短的特点,银行一般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对于长期借款的利息,由于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银行一般于每季度末或年末收取借款利息。无论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银行收取的利息均未超过一年的期限。因此,企业可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
1、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答:独资企业,股东分红不要交个人所得税。⑶有限责任公司查账征收企业,分给个人股东分红,要交20%个人所得税。(注:年终利润分配,股东分红的金额多少?是依据董事会的决定,来进行分配的,从利润分配先转到应付股利)会计分录: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贷:应付股利⑵(支付给个人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付股利(如股东其名字多,可造一张表统一发放)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2
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1、接收投资单位,借:实收资本—出让人;贷:实收资本—受让人。2、出让股权单位,借: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受让人;贷: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 。受到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3、受让股权单位,借:长期收款—投资其他股份—被投资单位,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
(一)拍卖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基于此规定,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
一、“双分录”业务会计处理的两个专用会计科目 新《制度》为了适应扩大“双分录”会计处理业务后,在净资产中取消了老《制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又增加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两个科目。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执行新《制度》时,要想正确处理“双分录”的会计业务,首先必须加深对这新增的两个会计科目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关于“资产基金”科目 “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有7个方面,即主要是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