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
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贷:原材料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2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管理费用38059.50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贷:产成品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2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营业外支出4425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4.盘亏入账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贷:原材料9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例】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
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以后怎么做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开红字发票后账务处理:(1),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时,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2),销售方开具蓝字专票时,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3),购买方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采购成本,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取得红字专票后,将其作为冲减分录的附件。(4),购买方取得蓝字专票
报销的时候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报销的金额要怎么做账务处理?在财务工作实践中,有时的确会出现实报金额小于发票金额的情况。可分两种情况处理:实际报销金额比发票金额小的不多,或者是实报时抹零了。这种情况可依据实报金额直接入账处理,不用再加什么说明,反而画蛇添足。实报金额比发票金额小很多,这种情况就应有合理的解释,可让报销经办人据实做出书面说明,并履行报销签批程序,作为报销发票的附件,后按说明中的金额实际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
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核算。而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例1】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预交增值税200000元,通过银行付讫;月末,经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0000元,销项税额为980000元;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10月7日,甲
相关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企业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做账方法,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科目规范: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贷:有关科目同时: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借:专项应付款贷:有关科目4、拨款结余上交:借:专项应付
一、税务检查发现的会计差错例1:2013年6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酒厂的税务检查中发现,2012年10月,该酒厂将当年生产的2万瓶粮食白酒投资一烟酒经销公司,取得10%的股权。已知该批白酒的不含税出厂价为50万元,生产成本为15万元,每瓶白酒为1斤装,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00;贷:库存商品150000。税务人员指出该企业会计
应交税费(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怎么做账务处理?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
(l)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人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工商行政许可实务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木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
本月缴纳上月的增值税怎么做账务处理?本月交纳上月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分三步处理:1、上月收到收入的时候: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上月月底的时候(将应交增值税转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同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掉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的差额转到应交税费-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例1】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000千克,买价5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甲材料555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法官枉法裁判由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法院、纪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法官枉法裁判造成的损失索赔是可以向国家提出的,并且按照损失的事实情况进行赔偿。 一、法官枉法裁判哪个部门处理 法官枉法裁判以下部门处理: 1.本院纪检部门。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
问:请问存货盘亏如何分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要去税局备案吗?具体如何操作? 答:(1)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误或者失职,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应的责任主要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劳动者最多只能承担小部分责任,即次要责任。
扣除项目金额=2700+5600+957.9+(2700+5600)×10%+(2700+5600)×20%=11747.9万元增值额=18600-11747.9=6852.1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852.1÷11747.9=58.33%应纳税额=11747.9×50%×30%+(6852.1-11747.9×50%)×40%=2153.445万元假定税务机关核定企业从1997年7月初
一、引言A公司(以下简称A)是一家制造企业,将其生产所需的1000件X产品委托给B公司(以下简称B)加工,双方协议由A公司提供所需Y原料10吨(单价10000元),B公司负责加工,并提供所需辅料价值5000元,收取加工费2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过B公司平常也自购Y材料生产X构件直接对外销售,销售单价每件150元,适用税率5%(为分析问题方便,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数据不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