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
第四条 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
出现下列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
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 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 发生重大环境投诉、重大环境事故的。
4、 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5、 发生多人(3人以上)伤害事故的。
6、 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 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
8、 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
9、 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
10、 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一次不合格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工程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六条 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
第四条 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
第四条 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濮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和《濮阳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第三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一票否决主要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保留依据是:2002年12月22日制订了《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所在单位和负有责任的领导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保留依据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方案为切实有效指导企业建设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并有效运行,现制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指导方案。一、目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分类分级管理,把事故预防的“关口前移”向“纵深防御”推进,提升企业全员风险管理认知,形成标准化、信息化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体系。二、依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施“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的目标要求,强基固本,落实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我矿安全生产任务目标,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我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章程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合法有效,但容导致公司僵局??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 所谓股东会一票否决制,就是公司的章程约定公司某些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针对该事项,公司就是实行所谓的一票否决制。 正常情况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程序是按照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
法律没有规定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法律只规定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以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的,则董事长就享有此权利;反之如果公司章程中对此没有做出规定的,则董事长就不享有一票否决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范文学习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一、培训要求: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
为扎实推进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为全国“两会”和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确保“十四五”开局起步之年安全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____年6月30日。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全面深化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危险物品、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实施的,最后一次的修改时间是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中。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 一、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安全生产法2014年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01号。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
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安全检查方式,是安全生产检查经验的总结,是安全监管机制的创新,对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把“四不两直”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应把“四不两直”当成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方式,做到提高认识,自觉运用。 二、 坚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现场安全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生产现场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杜绝财产意外损失,逐步实现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二.小组成员职责和分工如下: 组长(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班组各成员安全检查工作”的考核. 副组长(主管
安全生产中一人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相关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如果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强迫劳动、违规指挥等情形的,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1、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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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编号违法行为描述法规规定处罚依据实施标准一、综合管理类1100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