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微言解读: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推行,除了发挥保险在分担、化解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作用之外,估计和各地纷纷删除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工伤赔偿之外还需一次性赔偿20倍可支配收入这一规定有关。
在原来双赔的规定取消后,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的方式代替单位直接赔偿!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微言解读: 与前述内容相关,因安全生产受伤的人员可以获得双赔:工伤赔付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与此前直接由单位赔偿不同的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后由保险公司赔偿,由此在工伤保险和第三人赔偿的双赔和补差这一争论性问题中又向双赔进了一步?
与此前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相比有进步的是:一是原来的地方性法规中有的仅规定工亡的赔偿,没有规定工伤的如何赔偿,通过安全生产责任险则实现了工伤和工亡赔偿的全覆盖!二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险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现了对所有人员的全覆盖,这或许是《安全生产法》使用“从业人员”而非劳动者、职工的目的之一?
第四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微言解读:类似于工伤保险缴费一样,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微言解读: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否强制推行,直接影响着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由于本质上属于商业保险,与强制性的工伤保险有所不同,工伤保险必须实现全覆盖。
因此,本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高危行业领域的单位必须投保,二是其他行业实行鼓励投保。此外,还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必须投保的单位。
只是,此处的各地区没有级别限制,是否意味着县级也可自行确定?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微言解读: 此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和职业病相关保险的交叉重叠关系,允许具有替代性!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微言解读: 此处明确了不得以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代替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微言解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不但包括对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还包括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还包括救援、鉴定、诉讼等费用,最大程度地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微言解读: 安全生产责任险必须参保,而且参保后除关闭取缔、停业外,不得延迟续保和退保!
第十一条 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微言解读: 此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必须覆盖所有从业人员!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劳动者干活的,单位是否应该为所有人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呢?
此处是否可以撇开所争论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一律作为从业人员对待呢?如果没有被覆盖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呢?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
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微言解读: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偿金,可以由单位领取后再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由保险机构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同时赋予受害人在单位怠于请求时可以直接要求保险机构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微言解读: 和工伤保险待遇同命同价原则一样,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必须完全一样,与人员的身份、岗位等没有任何关系。
只是,工伤保险待遇尤其是工亡待遇,全国统一价,真正的同命同价。安全生产责任险由于是每个单位分别投保,且是商业保险,只能实现在同一单位内部实现同命同价!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微言解读: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偿标准,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底线为30万元,尽管和原来的20倍可支配收入有一定差距,但也差不多算是双重赔偿了!而且,还明确了要按照可支配收入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不能固定一个数目!
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微言解读: 对受伤的赔偿标准未设底线,双方自行约定!同时,也明确了受伤的也应该赔偿,避免了原来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安全生产赔偿仅针对死亡,受伤人员没有赔偿的困境!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微言解读: 本条显得有些遗憾,仅规定了违规的行政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民事法律责任!如在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所保障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是否可以向单位主张?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工伤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双赔的。双赔是指同时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各地的规定略有差异,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的医保中心或社保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
民法典新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个法律要点一、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
由于施工现场危险系数较高,建筑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易受到伤害,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也为了企业可以分担自身责任风险,实践中,参与施工的各单位往往会购买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而往往也是在保险赔付问题上,双方甚至多方会产生纠纷,法院裁判看起来似乎也分歧较大,那么到底商业保险是以“填补原则”进行赔付,还是应“双倍”赔付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例
法律分析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且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
必须。制定相对应法律法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计划制定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半年、季度、月培训计划;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2.原则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3.形式与内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企业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车间、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有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各个行业都要求办理的,尤其是高危行业如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行业,同时还以团体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做补充。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新开始的一个险种,也是商业保险,国家政策和文件要求政府部门进行推动实施,但是没有强行法律规定必须要适用。但是这个险种前途还是不错的。效果也很好。慢慢也可能成为安全生产许可的一个要件。如果你单位投保了工伤保险后又想加保商业保险,不妨试试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1)限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一次事故死亡责任限额和一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企业发生职工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对死亡和伤残可在两个限额项目下分别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条款中一次事故只有一个责任限额(死亡及伤残共计20万元),企业发生员工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后,只有一个限额可用,死亡可能会挤占伤残限额。 (2)保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30万元、40万元、50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
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且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QS”标志将取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之所以要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随着今年以来,银行对沉睡卡的管理不断加码。在全国范围来看,闲置卡数量超过了21亿张,各家银行先后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例如,招商银行公告从今年7月15日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长期未使用且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进行销户处理。近日,浦发银行也宣布:自2017年11月开始,对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发卡且今年前3个季度未发生任何交易的“双零卡”进行账户信息管理升级。据了解,“双零卡”是指存款余额和应计、
《民法典》新规:16种情况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来源:博蕾兹 《民法典》是伟大的划时代的创举!《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要对自己的借贷风险承担最大责任的时代已经来临!一、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一项免责事由——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规则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系,而我国总的来说相对保守,将其限定在了“文体”活动之中。设立自甘风险规则的目的,一是保障活动参加者的充分自由,二是防止文体活动受到
总理怒批城市管理:一味追求整洁不让开小店是懒政! 总理说:“我看到有些城市,街边到处是小店,卖什么的都有,不仅群众生活便利,整个城市也充满活力。但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观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环境整洁’,牺牲了许多小商铺。这样的城市其实是一座毫无活力的‘死城’!” 总理说,没有百姓便利的生活条件,大城市就会萎缩,流通业发展也就失去了根基。 “之前有个别城市,夏天不让农民拉西瓜的小板车进城,说是影响城市
懒员工钻公司制度的“空子”,是HR最头疼的事情。HR的日常简直充满了跟某些懒员工的斗智斗勇。单单就拿请假来说,“病假条造假”那可是多少HR心中的痛。要知道,生病时如果和单位请病假,有了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书加病假条,可以少扣很多工资。甚至有的诊所都有专门开“假疾病诊断书”,只要十几块钱,即便身体没问题,诊所也能在没有经过医师亲自诊查的情况下,开出你想要的“疾病诊断书”。HR们对造假是深恶痛绝,但是过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08-07 施行日期:2013-08-07 发布部门:正文 记者近日从南京市编办获悉,对于公安、城管等一些使用编外人员数量相对较大的部门和单λ,有关部门正在贯彻“从严控制总额”的要求和规定,研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临时工指标须申报审批 近期,延安城管脚踩商户头事件、唐山市女交警互殴事件等等,让“临
那么具体的新规有哪些呢?1.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2.需要翻建房屋的,其中相关房产证件缺失的,那么就尽可能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的材资料来证明,一样是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报备;3.如果需要翻建房屋但房产相关的资料证明都没有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重新认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申报。另外,每个地区的规定可能有些许差别,所以农民朋友在建房的之前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2023年已经来到1月下旬。在我们感慨时间飞逝的同时,细心的朋友会发现,00后现在已经二十多岁了。而这些年,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协同发展,年轻人们纷纷离开乡村,走进城市。他们在城市生活、工作,年轻男女之间的婚恋关系也在发生新的变化。相较于之前50、60、70后的婚恋情况来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哪怕不是夫妻关系单身小年轻也会恋爱同居。最近网络上有一个话题引起大家热议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保护和管控农村宅基地资源,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标,关于宅基地改革的的新规,可以总结为: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些究竟是不批什么、禁止什么、注意什么。“三不批”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础之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