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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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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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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处)特殊环境或条件下危险性较高的作业项目审批和管理,控制危险因素,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单位危险作业的管理、审批和安全防护要求。

第三条危险作业定义

当生产任务或作业环境特殊执行一般性的作业程序时,安全可靠性差,易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

下列作业被列为危险作业范围:①动火作业;②煤气盲板作业;③有限空间作业;④高空作业;⑤大型吊装作业;⑥动土作业;

⑦电气危险作业;⑧爆破危险作业;⑨放射性物质处理作业;⑩生产工艺设备异常操作等其他危险性极高的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类危险作业规划、督导和稽核职责如下:保卫处负责动火、爆破危险作业;公用设备处负责能源介质危险作业;安全卫生处负责有限空间、高空作业;

设备处负责大型吊装作业;工程管理处负责动土作业;电控处负责电气危险作业、环境保护处负责放射性物质处理作业。

第五条(处)负责本单位所属生产工艺设备异常操作类危险作业规划管理。基建工程项目和生产交叉的危险作业,由生(处)一级主管与工程管理处共同负责审批管理。

第六(处)一级主管负责公司级危险作业签发,作业所属二级主管负责公司级以外危险作业的具体签发和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涉及跨工场或跨厂处的危险作业,应由涉及单位的二级及以上相应层级主管共同签发。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公司对各类危险作业管理实行工作许可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八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公司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各生(处)应依照主管部门具体分级原则完善本单位危险作业项目的辨识、审批、监护、管理。

二.危险作业前,作业执行(承包部门)须按要求编制作业方案、办理相应危险作业许可证,其中电气作业执行两票操作制度、爆破作业执行《爆破爆炸危险作业许可证》、放射性物质处理作业执行环境保护处专项规定。

当作业项目、作业区域、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凡属公司级重大危险作业的,作业执行单位须提前一天备好资料至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公司级重大危险作业(见《危险作业许(通用模版)》

报备至公司主管部门危险作业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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