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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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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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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监督危险废物各项活动之管理,依环保法规、法令,特订定本规定。

之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产生危险废物之单位、协力厂商及所属(以下简称“各单位”)。

之二本规定所订定之危险废物含废油、废油桶、废钝化液、煤焦油渣、锌渣、废酸,其他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条Y9负责危险废物之监督管理,一级生产单位负责危险废物之收集、利用、贮存,W1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发货之督导,C2负责销售及运输、处置之监督。

第三条危险废物之产生

各单位应依“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之原则,采清洁生产之技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之产生。

第四条危险废物之收集、贮存

一.危险废物之收集、贮存应由专人管理,建立进出库台账。贮存时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Y9核准。

二.各单位应依危险废物特性集中、安全、分类收集、贮存,不同类废物间设明显之间隔。

三.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或将危险废物运输至W1指定之贮存场地。

四、危险废物之贮存、临时贮存设施、场所,应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之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贮存、临时贮存设施、场所应满足以下之规定:

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之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防渗漏、雨水收集设施。

2.应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之装置;

3.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之区域,应有耐腐蚀之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4.不相容之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五、贮存设施应记录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第五条危险废物之登记、转移

一.危险废物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置,应实施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由营业销售处负责将危险废物销售、转移至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之单位。

二.危险废物转移前,营业销售处应对处置单位、运输单位之资质进行审核,报Y9审核。招标后,将处置协议、中标单位、运输单位之资质报Y93,由Y93向环保部门报批转移申请,取得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后,方可转移。

第六条危险废物之利用

通过自身设施对危险废物采取资源化利用,要说明利用技术、设备、产品和污染防治情况,并建有自身利用经营台帐。

第七条危险废物之运输、处置

危险废物运输、处置方应依法令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之经营许可证,并满足本公司处置种类与服务要求。

第八条危险废物之日常管理

一.各单位应落实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二.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台账每月2日前报Y93备案。

第九条危险废物管理之通用规定

一.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之容器、包装物及危险废物各活动之设施、场所,须依法令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标签,张贴管理规章、组织图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张贴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之环节、产生量及去向。

二.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之设施、场所、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条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之危害,并及时通报Y9。

第十一条液态废物之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生产副总经理核准后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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