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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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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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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保障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厂内运输、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具体品种以国家《危险化学品(2023版)》中公示目录为准。

第四条管理责任

一、安全卫生处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识别工作,并对本规定的执行要点进行过程督导和稽查。

二、采购业务处负责督导供应商提供满足国家法规要求的产品及安全服务。

三、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厂内道路运输安全和易燃易爆品存储场所消防安全的督导,并协调异常情况下危(如剧毒品)相关刑事案件的调查。

四、环境保护处负责(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的督导。

五、危险化学品的产生和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为便于安全管控,(处)安卫规划工程师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处)危险化学品(格式见

一、生产原辅料或生产附属物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由生产工场三级主管按统一格式填写清单,经本单位安卫规(未设安卫规划师的,由二级主管指定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Y1。

新投产线或工艺发生变化时亦同。

二、因产品检验、设备检维修等需要而经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岗位直属上级主管按统一格式填写清单,经本单位安卫规(未设安卫规划师的,由二级主管指定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Y1。

三、涉及剧毒品或公司范围内首次尝试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岗位提出采购申请前(处)安卫规划师应组织人员辨识安卫风险并编制操作管控措施,经部门一级主管核准后报Y1备案。

第六条采购业务处在确定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前,须查证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有效性并留存复印件,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采购业务处在(签订)危险化学品商务合同时,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应要求供应商附送所供应危险化(含剧毒品)安全技术说(MSDS)和安全标签及其他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供货时一并提交给使用单位。

二、由供货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商务合同中应要求其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承运方运输,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甲方无关。

三、对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应配合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须按照保卫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所属单位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特殊情(比如:雨天电石进厂、XXX或液氨罐车进厂)由需求工场派专人指引运输车辆,并可视情况请求保卫人员协助。

对危及厂内运输安全的(比如:易燃易爆品或化学性质或防护或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运输车况存安全隐患),保卫处有权拒绝入厂并通知采购业务处处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环节应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在装卸或搬运危险化学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安卫工作守则和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相应防护(比如:防酸碱手套、护目镜、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空气呼吸器),预先做好准备工作,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

二、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比如氧气、乙炔气瓶);对油料、油漆、电石等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装卸时不得有损伤。

三、霞普气、液氨、柴油、煤焦油等装卸时必须做好静电释放及防静电接地措施,装卸车过程中必须有岗位人员全程跟踪。

第十条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场,二级主管应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危化品理化特性及应急救护知识。

第十一条涉及危险化学品操作的生产工场,单位安卫规划师和专业工程师应督促和指导使用岗位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

危化品管理档案包括应以下资料:

一、岗位危险化学品清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非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收发记录;

四、库存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记录;

五、岗位安卫工作(应包括操作安卫事项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存储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MSDS)选择安全的存储方法和存储场所并安排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变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分类分区储存、标识清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生产工场,应对作业场所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工场,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措施,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须立即向安全卫生处、保卫处报告。

四、存储量经评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或(煤气柜),列入公司危险性工作场所进行特殊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场,三级以上主管应组织编制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训练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其中: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安全卫生处、生产计划处、保卫处、环境保护处等部门。

二、一般化学品、油品在储存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时,应及时用棉布、锯末等将泄漏到地面的化学品、油品进行吸取,吸取后的棉布或锯末应放到指定区域,并将地面处理干净。

三、特殊化学品如强酸、强碱类的泄露,应先用弱碱、弱酸中和稀释后再处理并应防止对环境造成影响。必要时通知环境保护处进行环境监测。

第十四条产生废化学品、油品和化学品、油品容器等废弃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处指导进行处置。

第三章惩处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安卫资料的,初次由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通知采购业务处督促供应商提供,第二次由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书面通知采购业务处自合同未付款中扣除1000元/次。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由保卫处通知司机改正;拒不改正或二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由保卫处书面通知采购业务处自合同未付款中扣除1000元/次。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供货厂商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岗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告知其岗位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岗位工应立即告知其直属上级主管,由其主管书面通知采购业务处自合同未付款中扣除1000元/次。

第十八条(处)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危险化学品管理或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由三级或以上主管进行书面检讨。因未尽规划、指挥或监督之责,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复隐患的,依本公司安全卫生绩效考核办法之奖惩规定办理惩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规定、技术标准,适用于各危险化学品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正时同。

《危险化学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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