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判了!雇佣私家侦探,可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问题描述

判了!雇佣私家侦探,可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
1个回答

 

 

【案例】:2014年黄某从宁波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老板处得知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欠扬州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

为从中获利,黄某通过他人介绍私家从事私家侦探业务谢某,由谢某负责调查负责人戚某的生活作风、进入高消费场所等方面的问题,黄某同时向谢某提供了被害人戚某的职务信息及手机号码。

2014年7、8月间,谢某先后两次来到扬州,通过网上交易并采用秘密跟踪、秘密拍摄、在被害人戚某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追踪器等方式,非法获取了被害人戚某的户籍信息、车某、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等相关个人信息。

2014年6月至7月间,黄某在得知浙江省宁波市天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宁波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款项的情况后为从中获利,用上述同样的办法雇佣谢某,谢某通过网上交易并采用秘密跟踪、秘密守候等方式,非法获取了被害人华某的宾馆住宿登记等个人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谢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黄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在明知被告人谢某(私家侦探,编者注)不具有合法身份的情况下,采用支付报酬的方式利用被告人谢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是犯罪的诱因,与被告人谢某的行为不可分割,形成共犯关系。”

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2014)扬广刑初字第00505号

 

私家早已不在属于灰色地带的职业,江苏省无锡市今年首例“私家侦探”入刑。2019年8月9日无锡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宣判,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除了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外还可能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可能牵扯的罪名有: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敲诈勒索罪。

 

 

【各国情况】

截至目前为止,私家侦探这一职业仍未被我国政府认可,在相关的立法上,依旧是全面空白。仅在1993 年 9 月 7 日,我国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指出该类民间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均无法律支持,且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因此应当予以取缔。

 

我国政府对私家侦探的不予认可,导致了这一行业只能在灰色地带中生存,其权利义务均无法律保障,行业秩序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合理管理与引导。

得不到有效管理使得行业内部问题百出,而混乱的行业秩序导致了有关部门对该行业愈发不支持,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私家侦探的国家,目前从业人数已经超过警察和宪兵的综合。1983 年 7 月 12 日法国制定第一部私家侦探法—《私人保安活动管理法》,明确看管、护送和保护人身安全三类行为是保安管理活动,未涉及调查行为。

2003 年 3 月 18 日法国通过了第 2003-239 号法律,新增了私家侦探行为,并与看管、护送和保护人身安全三种行为区别开来,为私家侦探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1 年 3 月 14 日法国第 2011-267 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等条文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行业特点来看,法律对私家侦探的从业人员资格、调查手段、经营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通过严格管理实现了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从行业职能和权限来看,赋予了私家侦探看管(保管、监视)、护送、人身安保、调查等职权。从管理体制来看,私家侦探行业的管理由国家私人安全行为委员会负责。

 

日本于1982 年制定了《警备业法》,2007 年制定了《私人侦探服务条例》,

两部法律是私家侦探行业活动的主要依据。该法侧重于宏观性的规定,对调查行

为、业务限制、保密义务、重要事项说明义务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从管理体制

来看,私家侦探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负责,包括审批、颁发证照、

延期、撤销等情况。从调查方式上来看,不允许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尤

其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得违法使用调查取证中获得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从责任上看,对私家侦探的保密义务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来保护获取的信息、照片和资料,如果不当泄露,将会被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学者观点】

龙宗智教授认为:“私人由于不具备法定的取证主体资格,其取得的证据属于“基本要素缺失的证据。”秦宗文教授则认为,应该将权利还给公民,承认私人取证的权利。

 

吴长青教授从法律规定角度进行了解读,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52

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并没有禁止私人进行取证,法律无禁止皆自由。

 

万毅教授则认为我国之所以存在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是受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学理论之影响。并从证据法理上分析,认为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界之所以将取证主体合法性作为主流理论,是因为其没有清楚地区分任意性取证与强制性取证。

【结语】按照我们以前的思维习惯,“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可能因为侵犯他人隐私导致所获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纳。但是随着立法的完善和明确以侵犯他人隐私取证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

1、(2014)扬广刑初字第00505号 刑事判决书

2、朱峰 《论私家侦探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3、郭路科 《私家侦探法律问题研究》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