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是把握“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共债共签”通常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或者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借债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未共同签字或者事后未追认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在实务操作中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每个地方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浙江就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并且规定了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考虑因素,具体为:
有下列情形的,通常可视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有以下情形,通常认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案列举例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虽为夫妻一方签字,但存在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2.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则该债务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3.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从现有证据上看,既无刘刚、祈淑芹的共同签字,也没有在事后得到祈淑芹的追认,无法证明案涉借款存在祈淑芹与刘刚双方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有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判断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刘刚、祈淑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界定为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从已有生效民事裁判和本案一审庭审笔录当中,可以确定刘刚与祈淑芹在2013年已分开,且经济上各自独立。由于现有证据无法从借款目的或用途判断案涉款项是否为刘刚、祈淑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仅能从借款金额进行推定。既然是“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来讲其数额必然不大,否则,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本案所涉债务本金为30万元,从金额看,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等范畴,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借款系刘刚、祈淑芹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因孙绍英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刘刚、祈淑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刘刚借款后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亦不能仅因案涉借款借款发生在刘刚、祈淑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必然推定用于刘刚与祈淑芹的共同家庭生活。至于刘刚与孙绍英之间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予以处分。
案例索引
祁淑芹与孙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04民终570号)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之为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当然用另外一个视角来看,也给债权人举证带来了难度,为此大额借款在出借的时候,一定要借款方夫妻共签才可以规避风险。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2、夫妻均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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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夫妻债务偿还问题都备受关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该《解释》于(1月18日)正式实施。1本解释包括三个内容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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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如何收集证据证据一:借据。证明内容: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非举债人没有参与举债人对外举债的合意,举债金额超过一般常理对于“家庭日常支出”的认知。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查阅2018年以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案件,法院对于借据事实,特别是是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事实,尤为看中。若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据上只有举债人一人签字,非举债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非举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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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早在2003年的时候,王女士就发现丈夫出轨了,但因种种原因,她直到去年才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摆脱了婚姻的枷锁后,王女士也慢慢修复婚姻带给她的创伤。正在此时,祸从天降,王女士突然收到某区法院八纸诉状,对,八纸民间借贷起诉状。这八个不同的人的起诉金额从14万到52万不等,要求王女士及其前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收到诉状,王女士懵了,早在2013年她就与前夫分居了,平时二人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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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组成社会的最小身份关系是夫妻,夫妻双方又分别从事着各行各业,因各种原因对外产生债务,有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有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一类债务虽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其所获的利益又归于夫妻双方,其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共同经营的情形进行规定,这给债权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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