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
一、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是什么1、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之为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当然用另外一个视角来看,也给债权人举证带来了难度,为此大额借款在出借的时候,一定要借款方夫妻共签才可以规避风险。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2、夫妻均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一方主张权利,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除外。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吴丁亚律师提示,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
一直以来,夫妻债务偿还问题都备受关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该《解释》于(1月18日)正式实施。1本解释包括三个内容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
前言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7月7予以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规定夫妻共同举债的债务、夫妻一方举债,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摘要】组成社会的最小身份关系是夫妻,夫妻双方又分别从事着各行各业,因各种原因对外产生债务,有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有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一类债务虽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其所获的利益又归于夫妻双方,其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共同经营的情形进行规定,这给债权人所
法典第1064条既是热点和亮点,也是难点。理解民法典第1064条应当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要对民法典第1064条建立的“三位一体”的夫妻共同债务体系有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科学体系与范围。二是不能把民法典第1064条理解为“共债共签”或“共债共签原则”,以免造成人们片面乃至曲解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内容。一、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是“共债共签”目前,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1、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法律分析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方式予以取证:1、反向证明,即提供材料证明债务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2、通过证明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3、通过证明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5、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
夫妻共同债务能各付一半。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是把握“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共债共签”通常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或者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
婚姻法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
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行为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文: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
两高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5、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