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市化建设中,征地拆迁是不可避免的情况,其中的留地安置主要是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按照征收农用地或者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将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并将其安排给被征地的集体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尽管留地安置能够带来持续性的效益,但还是无法有效解决征地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依旧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为此,北京在明律师就征地拆迁中的留地安置政策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被征收户对留地安置方式有个简单了解。
一、征地拆迁中的留地安置政策问题
(一)留置土地的归属
对于征地拆迁中留地安置的归属问题而言,也就是被留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具体实施中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是留置土地属于国有性质,对留置土地采用“招拍挂”等形式,返回给当地的村集体;
第二是在未征收利用村集体土地时,将土地预先返回给村集体,这时留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在后期开发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农用地进行转用审批;
第三是留置土地属于混合所有制性质,在城市规划内的农村土地,不仅有国有土地的形式,也有农村集体土地性质,在作为国有土地征收时就可以用第一种情况,在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就可以用第二种情况。
考虑到留置土地的归属不同,后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会不同,甚至还会与现行使用的法律法规出现相违背的情况。
例如,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土地属性进行划分,获取的方式是通过形式之外的各种方式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之后,在缴纳较低的补偿或者拆迁安置费之后就可以使用。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的内容,只有通过以下几种情形才可以获取。
第一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第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用地;
第三是国家重点扶持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是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等。
站在法律角度而言,地方政府目前没有权力将留置的土地通过划拨的形式返还给村集体,而且也无法在未征收之前就通过集体土地的形式返还给村集体,而且《土地管理法》中未规定允许进行商业用地开发.单纯利用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从已有的法律框架中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二)“征后审批”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之前可以开展相关征收工作的权力。法律上规定了“征后审批”的程序,其实也就是赋予了征收者之前没有的相关权力。
具体到地方的征收区域,不需要获取征地批文就可以预先开展征收工作,但是无法保证被征收者的法律权利。而且相比城市,农村地区更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故北京在明律师在此提醒碰上征地拆迁的被征收户,遇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违法违规征收行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要懂得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以捍卫自己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二、征地拆迁中的留地安置法律建议
(一)留置土地的国家所有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的之外归集体所有。在实务中建议不仅现有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在未来还要将从城市规划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也就是留置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这样有助于统一留地安置的制度,并且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还能化解和《土地管理法》中的矛盾,例如,集体土地商业开发、小产权房等开发建设项目,会产生一些和目前法律相冲突的问题。
另外,还能实现留置土地的物权化,将其换变为国有土地,有助于保障农民财产权,保护农民权益。
(二)被征收者树立法律意识
针对“征后审批”的问题,被征收人要树立法律意识,包括维权意识,还有提前防范意识。
“征后审批”促使征收方可以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和被征收者在留地安置等方面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偿协议,个别很难达成一致的,应该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
对于被征收者,应该不管自家的土地或者房屋是否被纳入征收范围,都需要对自家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检查,一旦缺失及时补办,提升法律意识,避免在征地拆迁中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保障农民权益。
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成为主要动力,通过发展城市经济,对城市周边地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完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为了确保城镇化有效建设,我国法律制度明确了以城镇建设为中心的土地征收制度,政府对群众的土地资源实施征地拆迁的做法,并采用留地安置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针对留地安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应该明确留置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并且提升被征收者的法律意识。
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留地安置”这种安置方式中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及时咨询北京在明律师。(江庆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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