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厂所属各单位(包括厂属多元经济企业)的高处作业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厂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二级高处作业批准、延期、取消和 ;
2、负责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现场核查、审定。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和环境;
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和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点,界定施工作业区域;
3、负责高处作业许可票的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分级批准、延期、取消和 ;
4、负责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识别作业风险,根据作业内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2、负责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器材;
3、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4、根据风险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许可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四、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 水电厂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30m(含30m),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
二、具有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1、阵风风力为五级(风速8.0m/s);
2、在GB/T4200-2022《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下的高处作业;
3、平均气温介于-10℃至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距离/m ≤10
1.7 352.0 63-1102.5 2204.0 3305.0 5006.0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Ⅲ级或Ⅲ级以上或体力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的体力劳动;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
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二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三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
15 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
第九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见 1)。
第十条 本单位内部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生产场所更换照明设施、锅炉等日常检查、保养,电气设备修试及安装、杆塔作业、带电检测等),如安全防护设施及 完整,并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和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第十一条 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应准备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坠落预防计划、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高处作业许可申请,按以下要求分级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班班长或工作负责人拟定方案及安全措施,提出作业申请,由施工单位生产主管领导审批。
2、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提出作业申请,由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提出作业申请,厂业务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审定,报厂主管领导审批。
4、承包商高处作业时,由承包商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作业申请,实施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施工单位、许可单位等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时限。
第十四条 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
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
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应在申请上注明。
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未经申请人和许可人签字,不得延期。
超过延期时限,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现场公示并留存,第二联保留在许可人处。
如相关方有需要,可增加。
第十六条 当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作业内容发生改变、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状态下等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高处作业许可票,并通知许可人。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完成后,高处作业许可票由高处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人验收后,签字 。
高处作业许可票保存期为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票)。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1、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
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见 2)。
4、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安全专业人员在项目规划初期,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二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1、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时,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
如必须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高处作业尽可能的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和围栏。
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
梯子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
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
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
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二十一条 坠落控制措施
1、作业前评估作业过程和坠落危害,合理选择使用坠落保护设备设施,包括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
使用前应对防坠落装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完好(检查清单见 3)。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杆塔、设备构架、水罐、锅炉平台、屋顶、脚手架、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由专业人员指导安装和使用。
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
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应根据作业性质和要求选用合适的安全带。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检查清单见 4);
使用时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在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及时清除掉入安全网内的材料、构件和工用具。
第二十二条 其他安全要求
1、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3、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4、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禁止在同一坠落面上进行上下立体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7、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装置、设施。
8、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9、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
在-10℃至-20℃气温之间作业,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且连续高处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22)的规定轮换作业。
10、严禁在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等排放口邻近区域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高空作业场所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衣着轻便,穿软底鞋。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2、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脚手架搭设应符合规程要求并经常检查维修作业前先检查稳定性。 3、 在立柱、盖梁、箱梁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
一、总 则 1.1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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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 1.8米以上(含 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 2 分级: --高度在 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一.围墙、围挡标准 1、 市区内所有施工现场、外地大型工程围墙、围挡标准必须采用集团公司统一形式,总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一般施工现场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 2、 如由于特殊情况,暂不能围挡的,要在该区域设临时栏杆或用软隔离作封闭处理及安全警示标识,夜间设警示红灯,待条件具备时按规定做好围挡。 3、 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应佩戴工作卡。 二.文明施工及标识标牌 1、 进出口硬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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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动土作业,保证人员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动土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AQ 3023-202 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GB 705 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 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4释义 4.1动土作业:凡在公司所辖区域内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 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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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所属各单位盲板抽堵作业,防止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2适应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AQ3027-2022《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4释义 4.1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2复杂及重大风险盲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1-01 施行日期:1998-01-01 发布部门:河北省正文 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 (含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和浴池等(以 下简称旅馆),均适用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农村建房政策,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临湖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湖镇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经认定可实施危旧房翻建区域的危旧房翻建。全镇建设预留区、特色风貌区、规划道路、零星村落等建房控制区范围内的危旧房修缮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符合预拆迁安置条件的按预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全镇一律停止审批异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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