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这一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是决定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但是,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究竟是由原告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进行举证,还是应当由被告就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有许多争论。
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应当由被告就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就应当认定存在缺陷,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许多人包括有些律师在这一问题上都持同样的观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举证,该解释只是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才体现出了举证责任的真正内涵,从此也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由诉讼法完成的。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仅仅上是一种证据提出责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真谛在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败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配实际上在实体法中已经完成,诉讼法只不过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明确和补充而已。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配,即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就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在侵权案件中,当然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只不过为了公平起见,诉讼法规则对几类特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某些个别要件的责任分配进行了倒置。
例如: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三个构成要件(一)医疗过错,(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应当由原告就这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因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才将其中的两个要件进行倒置分配给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医疗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除了《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几类特殊情况外,均应当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对要件构成承担举证责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1、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2、产品质量有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3、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过错原则。5、公平原则。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对某一事实应该由谁举证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案件的胜诉败诉,因此也就成为诉讼代理律师争论的问题焦点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应该提供证据。为了进一步明确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
1.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2.当事人提供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视为当事人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可判决相对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
1、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2、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
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原《合同法》对跳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民法典》对跳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根据该条的规定,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委托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此处两种举证责任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不利后果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范围 1、工商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 一般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资格。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享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包括职能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 (2)案件事实。根据《行
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注意: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为理论依据,确立了
(一)遗嘱继承中存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张遗嘱继承首先要证明遗嘱确实存在、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出具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等。如果对方提出遗嘱是伪造的,比如自书遗嘱上的签名不是被继承人本人签字,认为遗嘱是真实的当事人需要对遗嘱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提供笔迹鉴定报告。 在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后,如果对方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意思表示受限制提出异议,或者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纠纷中又有其特殊性。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生了很多显著变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一般需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生产者、销售者自行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
如何分配医疗过错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证据的形式包括且仅限于法定八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如下:(一)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1、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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