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个体对药品的接受程度和反应,受到个体体质、基因等多方面的影响。
在避免、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方面,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三方各自负有避免、减少或减轻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30日,患者冉某因患乙肝到某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医方先后给患者使用了两个公司生产的两种药品进行治疗。
其一是A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代丁)片,用药周期为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3日;其二是B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贺维力)片,用药周期为2009年9月7日至2011年5月29日。
然而,该医院对患者冉某治疗前未检测肌酐清除率,治疗过程中对肾功能的检查共有三次,其中因乙肝治疗进行的肾功能检查仅有2010年3月5日一次。
同时,冉某服药后,出现左肩、腰、颈等全身多处骨痛,自2010年9月起先后,冉某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经某人民医院诊断为包括肾小管酸中毒、钙磷代谢紊乱所致骨软化病等范可尼综合征。
诊断明确后,冉某停用阿德福韦酯,经对症治疗后,冉某的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于2012年2月痊愈。
患者冉某认为其服药后身体每况日下,停药后逐步好转的情况可以证明医院医嘱要求服用的药物“阿德福韦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医院从未告知过自己服用这种药的风险,也从未告知需定期检查血磷、碱性磷酸酶、骨X线,同样存在未尽到诊疗义务的过错,才会导致自己出现“范可尼综合征”,遂把某医院,A、B药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个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划分】
经法庭审理查明:
冉某服药后出现的症状,确实与药品说明书描述的不良反应相符。但A、B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均经国家批准,不存在质量缺陷;
且两家药业公司均已经在药品说明书中对药品的不良反应作出说明和警示,对患者遭受药品不良反应不存在过错。
院方给患者采用了相应的药品,但是却未重视药品说明书的说明和警示,未能对长期服用阿德福韦酯的患者做定期的、针对性的检查与监测,未尽医务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存在过错责任。
另外,冉某服药出现不良反应后,未及时向主治医生反映,也未去该医院复诊,在长达近11个月的时间内未经医院用药,导致医院未能及时调整剂量或用药,对此患者本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
【司法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由某医院对冉某所受损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冉某26210元。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小律释法】
当发现疑似药物不良反应,但不确定是否由药品引起的。对于此类情况,有以下可能性:
1、该不适症状为药品说明书上不良反应列明的现象,非药品质量可题;(不良反应)
2、该不适症状为本企业销售变质、假劣药品引起的,为药品质量问题;(药品质量问题)
3、该不适症状的发生由于客户服用药品时未根据执业药师或医师指导,超剂量服用或者与其他禁止配伍的药物或食物同时服用引起的;
(患者依从性)
4、与药品无关的因素引起身体不适症状如突发细菌感染引起的泄泻等;(个人体质原因)
5、其他可能存在因素。药品生产企业和医院应结合全案情况,逐步排查。
本案中,经过分析排查,A、B两家药业公司均不存在问题,故不用承担责任,而医院方和冉某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故酌情判定责任比例。
但本案患者冉某在诉讼时,将两药企作为被告,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小贴士】
避免药物不良反应,药企、医院(或药店)、患者均有责任。药品生产商应在药品说明书中对药品的不良反应作出警示,并就如何避免、减少不良反应做出必要的提示;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用药的时候,应当进行必要的告知说明,并采取合理措施对患者服药后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查,以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至于患者,在服药后出现不良症状应及时复诊,向医务人员反馈用药后的症状以明确诊断和及时得到治疗,从而减轻药物不良反应的影响。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个体对药品的接受程度和反应,受到个体体质、基因等多方面的影响。在避免、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方面,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三方各自负有避免、减少或减轻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 【案情简介】2008年6月30日,患者冉某因患乙肝到某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医方先后给患者使用了两个公司生产的两种药品进行治疗。其一是A药
车辆行驶中碾飞石子砸中后车 该担责吗 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突然碾飞一颗石子,不巧砸中后方一辆车的挡风玻璃,造成损失1.6万元。这该谁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从市五中法院获悉,辖区九龙坡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驾驶员对事故都不存在过错。但是,在交强险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将由肇事车辆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黎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不明障碍物后继续行驶至150公里处,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和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出现不明障碍物,黎某采取措施不当与高速公路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发生,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但黎某认为,高速路出现不明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意见分歧对于本案A高速公
案情回顾】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召开董事会,就公司拟对新科技产品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董事会成员李某、王某均同意该投资方案,而陈某作为董事之一长期不参加董事会会议且未出席此次董事会,陈某亦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后因该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方案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现公司要求陈某和其他两名董事共担责任。陈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案说法】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
我国在以往传染病疫苗接种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诊断及补偿等,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制度和体系,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除了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诊断以外,还会启动市级或省级专家组的调查程序:1.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2.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3.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您好,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建议您们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过敏反应,是药物难以避免的;关键在于事先有没有询问过敏史,出现过敏反应后有没有及时进行处置。
只要有证据证明问题出现在保修期,并且在保修期内已经知会开发商但开发商没有履行好维修责任,可以继续要求开发商维修或索赔
法律分析:什么情况会要求退回失业金:依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重新就业但是发放失业金的部门还在给你发放失业金,劳动者是需要退回多领取的失业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应该出具书面的协议书,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是不会按照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赔偿的,去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提交赔偿的计算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情简述公司原股东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胜诉后,在执行程序中将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焦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
若在被起诉后开庭前进行财产转移,这算是恶意财产转移
车祸自己全责的,其自己受伤的医疗费可以医保报销,但是需要满足医保报销条件;车祸中导致他人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自己赔偿,不能够通过医保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如果病患是在医院自然死亡,则医院无需赔偿;若是因为医院过失导致患者病逝,则医院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
你好,根据具体售后服务规定沟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饮酒后出事,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
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续签,担保人没签字是否继续担责贷款人贷款到期后续签合同的,担保人如果没有签字,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担保人只对前一担保合法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
酒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无论是亲朋欢聚,还是工作应酬都免不了出现共饮的情况,期间一旦因饮酒发生意外,难免会出现将同桌饮酒、吃饭者被送到被告席上的情形。那么这些参加人是否都要为同桌吃饭的人酒后出现的意外买单呢?事情发生在一起同学聚会中,黑先生因聚会气氛热闹且与同学长时间未见,便多喝了些白酒,当日聚会结束后,其独自驾车回家,但在归家途中发生车祸,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
一、投保后,查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1、投保后查出先天性疾病的,保险公司一般无需理赔。投保后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虽未故意隐瞒,但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理赔。如果要保险公司理赔的,对保险公司不公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1、虽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但是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所以你从这个公司到另外一个公司的时候,你原来公司的合同已经终止了,重新与新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这样有一定的风险,就是如果你按照劳动法可以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情况下,以前公司的工龄可能会不给你计算,所以你最好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要求现在的公司承认你之前公司的工龄。不过现在有很多的地方针对企业故意更换不同的公司名称以规避补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