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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拖延不给是否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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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拖延不给是否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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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拖延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拖延不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拖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在一些省市,赔偿金只有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争议仲裁才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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