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保险公司职工采用假保单骗取保费构成何种犯罪
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华在担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支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自己为公司推销保险业务,经手收取保险费,办理保险手续的职务之便,先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保险费的手段,将本公司的保险费收入168000元据为己有。
两次假借他人之名用假保单和过期作废的收据、虚构理赔事实骗取本公司退赔保险费15000元用于个人花费。此外,2002年7月,被告人周某华将自己收取的投保人杨某英保险费20000元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华已退赔赃款 10万元。
[审判]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告人周某华致使被害单位**人寿保险支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一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周某华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情节及证据均供认属实。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本公司保险费收入183000元,挪用本公司保险费收入 2000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周某华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且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可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周某华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周某华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单位**人寿保险支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3000元应由被告人承担退赔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1、被告人周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2、被告人周某华赔偿被害单位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现本判决已生效。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如下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分歧:
1、本案的犯罪主体如何界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那么,在国有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本案被告人周某华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华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在保险公司中从事管理职责的管理者,因此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以贪污论处。
在这里,对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限制在从事公务的人员内,也就是说,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从事公务都应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那么,在国有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本案被告人周某华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退一步讲,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华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其在国有保险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责,具有从事公务的主体特性。
因此,被告人周某华在胃保险公司侵吞、骗取及挪用国有资金的行为符合贪污挪用公款罪主体,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本案被告人周某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的168000元保险费是国有公司财产,还是投保人的私人财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华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骗取投保人的168000元保费,因使用的保单、保费发票及收据均系假的,那么,投保人并未与洪江市**保险支公司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关系,严格意义上讲是投保人私有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华作为**人寿保险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其行为代表公司,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表见代理,其用加盖**人寿保险支公司印章的假保单和电脑打印的假保费发票、假收据,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与洪江市**保险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收取保费,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保险公司。则该保费应视为交给保险公司,属国有**人寿保险支公司的财产。事实上被告人周某华正是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侵吞挪用公款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其侵犯的财产权属国有财产。
3、该案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并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华采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收取投保人168000元的保险费,因投保人没有与**人寿保险支公司形成真正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人周某华所骗取的财产系私人财产,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借他人之名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骗取公司 15000元的理赔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贪污罪。
另被告人周某华将收据的20000元保险费挪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而,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实质上就是对投保人的财产进行合法管理,同时也行使维护国家保险秩序的正常、稳定的职责,依《刑法》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属国家工作人员。
且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从事公务都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故被告人周某华作为国有**人寿保险支公司的职工,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当然,将国有保险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归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而排除其职务侵占的性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是本案被告人周某华系**人寿保险支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其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的表见代理,其用加盖**人寿保险支公司印章的假保单和电脑打印的假保费发票、过期的收据,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周某华的行为代表公司,周某华从事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人寿保险支公司承担。
则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应视为周某华代**人寿保险支公司收取,自然**人寿保险支公司应对投保人负有保险业务范围内应尽的义务。
故被告人周某华所骗取挪用的保费应属国有**人寿保险支公司的国有财产,其犯罪客体符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故本案应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华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其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及过期收据骗取投保人168000元保费和虚构事实骗取本公司理赔保费15000元,共计 183000元,用于个人花费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另被告人周某华将自己收取的20000元保费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工利用假的保单来骗取保费的话,是会构成犯罪的,一般会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个时候会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进行判刑。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一、村干部伪造合同骗取国有款项 某县刘村、任村、李村共同出资兴建了任村小学,并由陈某负责的工程队进行修建,工程完毕后,任村小学尚欠陈某工程款10000元未清。2008年,国家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同年4月,该县成立“普九化债”办公室,下设“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普九”债务的审核认定,并由各乡镇、村、学校对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
一、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单位款项构成何种犯罪看具体数额,如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⑵依靠
一、与仓库保安合谋盗窃公司货物 被告李某系盗窃惯犯,出狱后不思悔改,伺机重操旧业,经人介绍与在某仓储公司担任仓库保安的沈某相识,遂怂恿沈某与其合谋盗窃公司货物,并许诺事后给予沈某一半赃款。2012年12月3日,沈某独自值班时,李某组织数人趁夜将仓库内部分货物运出,出售获利5万元,事后沈某分得2万元。2013年5月,李某因盗窃被抓获,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沈某作为某
一、合谋改房屋产权面积骗取拆迁补偿款 某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营公司)在市区开发商品房的建设中,需要征用赵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赵某某为了多领房屋征用补偿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诉赵某某:“要想多领房屋征用补偿款,只能更改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赵某某说:“你帮我更改房屋产权证,多领到的房屋征用补偿款,给你一半。”2010年4月25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重新为赵
一、银行人员与借款人勾结骗取贷款蒋某某做生意缺钱,便找到熟人信用社信贷主任陈某某和信贷员李某某,要求贷款20万经商。因蒋某某本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李某某让蒋某某去找他人的身份证、林权证等资料,用于贷款20万。蒋某某找到其父名下林权证,身份证等资料,交给李某某。李某某与蒋某某通过篡改林权面积,利用他人的山场拍照等手段,伪造了贷款用于造林的资料。李某某按照贷款程序审批并提交主任陈某某审批后上报,蒋某某成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处理,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
做假账一般是涉嫌逃税罪,金额在二十多万的属于数额巨大,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处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
保险代理人骗领客户保险金,保险代理人构成何种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受聘担任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司二分处经理时,在保险客户陈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其管理的保险户陈某某的两全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单,私自挂失,然后模仿陈某某的签名,重新补办保单,补办后假借陈某某的名义,办理退保手续,领出保险金95888.74元,用作个人使用。案发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赃款全部退出。保险代理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
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
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人履行补偿职能的具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1.重合同,恪守信用; 2.赔款要正确、及时、合理; 3.海上保险的理赔要遵守国际上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 保险理赔的程序 保险理赔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
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怎么办
1、保险有效。2、保险法规定,国家会指定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履约。3、法律依据:《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所以,即使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分立、合并,也不影响客户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档次,工资是多少,就按照多少缴纳养老保险,比如你的工资是3000元,就按照3000元按照8%缴纳为240元。是不可以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但是,当你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就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当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因此,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是最低的
保险公司采用欺诈手段销售保险是否可以主张三倍赔偿郭立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发票给保险公司,请求其报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
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基本案情】刘某今年六十四岁,老伴因患有癌症在新疆疗养,自己一个人呆在武汉,只有一个女儿平时忙于工作也没办法多陪陪老人,习惯了操劳的刘某觉得呆在家里太烦闷,刚好公司返聘其回去当保安就答应了。回单位后,公司要为其购买人寿保险,考虑到刘某的年龄过了,但看起来还比较年轻,公司就让其把年龄改小一点。于是刘某就提供了一张假身份证让公司为其投保。就在前不久,刘某在夜间巡查时从楼梯上摔了下来,两脚关节粉碎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