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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今天早上出了个交通事故,是我全责,我是机动车,对方是电动车,对方年龄69岁,手上轻微骨折,面部擦伤,保险公司说他已经超出60周岁,可能只能赔偿2000元左右的误工费,后来还跟我说这笔钱包括了医药费,请问是这样的吗?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今天早上出了个交通事故,是我全责,我是机动车,对方是电动车,对方年龄69岁,手上轻微骨折,面部擦伤,保险公司说他已经超出60周岁,可能只能赔偿2000元左右的误工费,后来还跟我说这笔钱包括了医药费,请问是这样的吗?
1个回答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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