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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续订劳动合同能否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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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续订劳动合同能否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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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双倍工资要求要视具体情况而言。

1、首先看当初甲公司安排王某去乙公司工作时的具体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下面两种情况值得注意: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立法精神,如果甲公司在安排王某到乙公司上班时,已经向王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可视为甲公司已经与王某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王某与乙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乙公司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3、王某如果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且已经与甲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被甲公司安排至与其有关联公司(关联因素是同一老板投资)的乙公司上班,在乙公司上班这段时间依然在原合同期内,原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均发生了变更,这种变更王某已经通过到乙公司上班的行为实际履行。只不过,这种变更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王某的工作变更,实质上是由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王某与甲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依然是用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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