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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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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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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入职后三十日内,用人单位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仲裁时效的规定,一般在入职两年以内员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视劳动用工具体情况,会全部或部分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

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在抗辩时,需要提出时效进行抗辩。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基于法律规定而视为双方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二倍未签订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的问题,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签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的司法文件,该规定“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期内的双倍工资问题,本规定并无涉及,劳动者仍可以主张该项权利。

      新的司法解释对目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重大变化:

1.用工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再次重申原《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用工超过一年,劳动者不得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在抗辩时可以不再援引一年期的仲裁时效规定进行抗辩,而由仲裁与司法机关直接适用该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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