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已办理预告登记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吗

问题描述

已办理预告登记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吗
1个回答

已办理预告登记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吗

已办理预告登记一般不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

由于这一制度是物权法继受域外制度而来,我国理论界缺乏系统成熟的研究,实务界在操作上存在陌生,使用过程中产生较多疑惑。

那么到底经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是否可以进行查封、执行等问题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要具体分析:

不动产所有人(出售方)和买受方就不动产处分达成合意并办理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所有人涉诉作为被执行人,如原告方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查封已经做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原告申请能否获得支持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若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关于预告登记之效力,学界研究一般将其表述为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及破产保护效力(或完全效力)。

预告登记均旨在限制不动产处分,并赋予预告登记权利人对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促成了一种即安全又公正的不动产交易内部秩序,极大地满足了经济发展对不动产交易的需求。

从享有权利的角度看,预告登记系为了保护交易人的利益,如果预告登记不能够对抗查封登记,则失去了其法律赋予的本意。因此,预告登记可以排斥所有权人的查封登记。

(3)若出售方的该债权人是新的买受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对抗不动产权人的再处分行为,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那么既然没有物权效力,因为新的买受方与出售方的纠纷,为何要查封该房屋,从而导致原买受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取得产权呢。

若出售方因为其自身的债务,导致债权人起诉并来查封该房屋,笔者认为也是不能查封的,因为该普通债权是不能对抗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要求取得物权的债权)。

查封是国家权力通过诉讼程序对私权的干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保护私权。既然都是为了保护私权所采取的措施,本应没有优劣之分,但预告登记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了区别于一般债权的特殊性质——物权的优先性,因而,预告登记对其有排除效力。

《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在之后的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预告登记的房屋,法院不应该因出售方的债务而查封该房屋,但是法院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钱款,并且予以提存或支付到法院。

查封是国家权力通过诉讼程序对私权的干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保护私权。既然都是为了保护私权所采取的措施,但是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对其有排除效力。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