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会给买房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如何防止此种损失?预告登记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一、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只要房屋买卖是真实的,办理了预告登记,且符合过户的条件,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利。
二、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预告登记制度使得债权物权化,防止卖房人一房多卖,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利。
三、通过预告登记排除将来可能的法院执行便捷高效
1、没有预告登记,若要排除法院的执行需满足什么条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一般情况,普遍适用;
后者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保护的对象仅限消费者、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硬性要求。
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提出执行异议,则四个要件必须齐备,否则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会被驳回。
在此,常见的争议是“交房”(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对于此要件,并不能要求太苛刻:
(1)交房的标志是签订《房屋交接书》还是交钥匙都可以,只要是已经交房即可;
(2)合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亲自居住;也可以是出租给别人;或者买房人正在装修过程中;或者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到,卖房人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买房人的亲朋好友或者代理人或者中介,买房人随时可以取得对标的房屋的占有,等等。
总之,只要是房子在买房人的管控之下即可。
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提出执行异议,则该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必须齐备。
如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个硬性要件必须齐备。
2、如果办理预告登记,则避开了很多硬性的要求如避开了已经交房,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28条的要求)、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第29条的要求)等硬性要求。
因为这些硬性要求本身即很难满足,加之即便满足还可能会因裁判者的理解错误等原因而使得买房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得不到支持。
四、并非只要有预告登记就可以排除执行
并非只要有预告登记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比如,至少还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个要件要求的是实质上存在以卖房人转让房屋所有权为其合同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合同的真实意思是房屋买卖,而不是“买卖担保”等(合同的真实意思不是房屋交易)。
2、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如:(1)合同没有被解除;(2)买房人有购房资格;(3)房款可以全部交付法院执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裁判要旨案外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但因无法满足正常居住需求,另行购置住房的,不违反《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在符合其他要件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裁判理由最高人民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叶云不能排除广厦公司对登云庭小区3幢2104室房屋的执行是否正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叶云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明显过错。虽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备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问: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者未交付动产的,债权人能否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答: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能够排除执行行为的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
你好,我需要更详细地了解案情才能给出法律专业意见,不过初步看下来您说的和我们接手过的一起案件较为相似,可以点我头像详询。——如果案件情况紧急可以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
收到执行通知以后,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判决通知书,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立即执行,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等到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时候再执行。分期金融贷款涉嫌贷款诈骗案件属于由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你好,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会向你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之后,就看法院的执行情况再通知你。
您好,要看具体的情况,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吗
法院可以拍卖权属明晰的无产权证房,权属存在争议的不能拍卖。法院应当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产权调查,确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可以依法对该房屋实施查封拍卖。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书有了,如果找不到人,法院会将判决书邮寄到对方的联系地址,交给与其同住的人或者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的时间为六十日。取得判决书后,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即使无法联系到对方,也不影响法院执行。如果判决书丢失的影响不大。第一、判决书在做出后十五日内未上诉则生效,因此丢失后仍旧有法律效力。第二、判决书丢失后,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到作出该判决书的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在法院的档案室中查找到
在日常工作当中,不少咨询者都会问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卡账号,凭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法院可以去银行查账号吗?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做个简要的回答。 在现在的诉讼阶段,也就是到法院起诉阶段,不管是离婚诉讼还是其他的民商事纠纷诉讼,如果不能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即使申请法院去银行查询或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都是不可以的,必须提供对方准确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才可以申请查询。但有些银
法院收取执行费的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如何收取,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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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可以贴门上。具体方法如下:邮寄送达(邮寄身份证上的地址)直接上门去送,如果人不在,那么找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或者村委会,让他们代收或者在他们的见证下塞到他家里去就可以了,那些见证人要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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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申报社保基数,可以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没办法直接起诉。社保基数属于社保局行政管理的范围,法院或者劳动仲裁不受理如果因为单位不如实申报基数,造成自己享受待遇降低,和单位产生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