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者未交付动产的,债权人能否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答: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
能够排除执行行为的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观点
以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执行不动产进行阐述
无过错买受人、消费者购房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以对抗金钱之债的执行。
此处的买受人系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购房人,其对于不动产具有物权期待权,故优先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
但以物抵债的目的在于消灭旧的金钱之债,作为履行先前金钱之债的替代方式,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金钱之债,因此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因而不能优先于执行中的金钱债权,不能对抗和排除执行行为。
律师建议
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生效不等于债权人取得了抵债物的所有权
当事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应当及时督促抵顶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及时要求对方交付动产。
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会给买房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如何防止此种损失?预告登记是非常重要的措施。一、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赠与子女房产法院是能执行的。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房产等不动产归争议依法所有的,另一方拒不退出的,可以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退出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但因无法满足正常居住需求,另行购置住房的,不违反《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在符合其他要件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裁判理由最高人民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叶云不能排除广厦公司对登云庭小区3幢2104室房屋的执行是否正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叶云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明显过错。虽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备
能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五步骤: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步骤分析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
?一、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当该房屋因为其它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时,当事人无法以离婚协议约定归属自己来对抗法院的执行。二、在下列情形下,离婚协
法院的执行款一直不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举报。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款是指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根据执行文件和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需交加执行申请人的款项。
收到执行通知以后,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判决通知书,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立即执行,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等到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时候再执行。分期金融贷款涉嫌贷款诈骗案件属于由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你好,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会向你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之后,就看法院的执行情况再通知你。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建议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你好,你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你没说清楚,各是多少?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书有了,如果找不到人,法院会将判决书邮寄到对方的联系地址,交给与其同住的人或者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的时间为六十日。取得判决书后,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即使无法联系到对方,也不影响法院执行。如果判决书丢失的影响不大。第一、判决书在做出后十五日内未上诉则生效,因此丢失后仍旧有法律效力。第二、判决书丢失后,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到作出该判决书的法院的档案室进行查询,在法院的档案室中查找到
1.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之后,就有案号。一般立案通知书上就会有执行法官的名字,可以随时联系执行法官。如果法院暂时没有分配执行法官,可以过几天打立案庭电话查询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立案庭电话或者法院总机,在法院的网站上有联系方式。2.执行法官往往是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束以后才会通知申请人。立案之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打执行法官电话询问。法院案件多,进度会比较慢。.比较快的方法是申请人自己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这
1.住房公积金能被申请强制执行。2.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1.住房公积金能被申请强制执行。2.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收取执行费的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如何收取,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执行裁定书。如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异议等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
申请的期限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中止执行的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作出裁定,包括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5种情形。 如果你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立案,法院依法应在6个月内执行
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反悔再次起诉请求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一2013年2月28日,被告高某某驾驶汽车与原告黎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0天,于2013年3月20日出院,被诊断为:右肱骨上端骨折,右侧股骨开放性骨折和颌面裂伤,医疗费共计43244.47元。2013年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的规定是1、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取2、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被执行人3、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4、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单位)送达,由办公室、前台等部门签收5、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直系亲属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6、被执行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滞送达,法官做笔录,牌照,可张贴在住宅、单位的明显位置7、公告8、被执行人为其他国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