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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能否排除法院的执行行为-最新司法裁判观点

问题描述

以物抵债能否排除法院的执行行为-最新司法裁判观点
1个回答

问: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者未交付动产的,债权人能否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

答: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

能够排除执行行为的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观点

以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执行不动产进行阐述

无过错买受人、消费者购房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可以对抗金钱之债的执行。

此处的买受人系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购房人,其对于不动产具有物权期待权,故优先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

但以物抵债的目的在于消灭旧的金钱之债,作为履行先前金钱之债的替代方式,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金钱之债,因此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因而不能优先于执行中的金钱债权,不能对抗和排除执行行为。

律师建议

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生效不等于债权人取得了抵债物的所有权

当事人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应当及时督促抵顶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及时要求对方交付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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