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如下: 一、加处罚款的概念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加处罚款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授权,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迫使当事人自我履行原罚款义务的执行罚措施。
(二)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收取滞纳金的区别 加处罚款、处以罚款与收取滞纳金是截然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而言,处以罚款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直接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依据是行政执法中各专业法律法规,例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主要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等进行处罚。
加处罚款和收取滞纳金则均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处罚款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针对的是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收取滞纳金则适用于不依法履行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
二、加处罚款的数额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计算基数、比例、期间三个要素决定。加处罚款计算基数应为当事人未履行原罚款决定的数额,譬如原罚款是10万,当事人均未履行,那么基数为10万;
如当事人已履行了5万,那么未履行的5万就是基数。加处罚款的比例每日按照未履行罚款金额的3%计算。《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因此,加处罚款的期间应当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开始计算,这一日实际上就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实施加处罚款”之日。
未履行期越长,加处罚款越多,反之亦然。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按照每日3%的比例,即使不计算复利,也只要执行34天就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加处罚款”最高额度就是当事人未履行的罚款数额本身。
《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是否计算加处罚款?
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的加息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9号)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同理,行政复议期间也不应计算加处罚款金额。三、加处罚款的执行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的操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主要的程序环节是: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并将标准告知当事人;2、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使用制式文书,许多部门的文书规范所附的示范文书将加处罚款的计算标准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实际上是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当事人尚未存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时就作出了加处罚款的决定,且送达当事人,笔者认为,这有违《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的程序规定。
四、加处罚款的减免 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收到加处罚款通知后表示愿缴纳罚款,但以经济困难等理由请求行政机关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并减免加处的罚款。
那么,行政机关能否减免加处的罚款?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在授予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权利时,用了“可以”二字,即行政机关可选择加处,也可选择不加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同意当事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清罚款的,可视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可以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免当事人的加处罚款。
这既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缓解社会矛盾,亦符合《行政强制法》确立的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本意。鉴于《行政强制法》未对减免加处的罚款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为规范减免行为,避免减免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减免加处的罚款或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应包括以下程序环节。
(一)程序的启动?? 减免加处的罚款或延分期缴纳罚款,原则上应由被处罚当事人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款应提供确有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减免加处罚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减免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由于不可抗拒力或其他原因,当事人确有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罚款或加处罚款的;3、当事人有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并承诺按计划执行;
4、当事人已履行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5、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2、无力缴纳的认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确有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罚款或加处罚款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当事人以此为由,恶意逃避履行处罚决定。
笔者认为,无力缴纳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无力缴纳: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的;因宏观经济状况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企业限产停产的;
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公民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无力缴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本人或近亲属患重大疾病等而导致经济确有困难的;
当事人为残疾人、社会救济对象等确有困难的。3、决定的审批 作出减免加处的罚款或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应对应原处罚决定程序参照实行。
案件为一般程序的,由原办案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原处罚决定的审批领导签批。
应当注意的是,延期或分期缴纳只针对罚款,当事人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延期或分期没收;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应超过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
在当事人足额缴纳罚款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减免加处的罚款,否则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对当事人未缴纳的罚款本金和加处罚款一并申请,以维持处罚决定的严肃性。
具体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如下: 一、加处罚款的概念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法律咨询解答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这样写也没多大问题,因为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也未提出过异议。但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却对行政强制权进行了规范,对于“加处罚款”的性质也进行了明确,将“加处罚款”定性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执行罚。同时,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系当事人不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计算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行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法律咨询解答加处罚款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这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一、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如何规定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规定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
被行政处罚,要积极配合。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被罚款的要及时去交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于罚款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第四、处罚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不交罚款的后果
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不予处罚。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
1、行政处罚是有时效限制的。2、其时效限制是一般是两年,如果超过两年的时效期间,而行政机关仍然未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不能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但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时效限制是五年。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为,对行政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这个时效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会再进行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追诉时效可以延长至五年。【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一、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范畴,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行政处罚不交罚款后果,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