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前,这样写也没多大问题,因为相关的法律未明确说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也未提出过异议。但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却对行政强制权进行了规范,对于“加处罚款”的性质也进行了明确,将“加处罚款”定性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执行罚。同时,有些执法人员可能会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系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依法产生的“滞纳金”,具有确定的、可执行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先关的表述即可,无需单独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予以列明。所以,他们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时限一过,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和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了。对于此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只是一种预先告知的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加处罚款。同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相对人,告知其不履行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正式成为“加处罚款”的前置程序。对于这种表述,笔者认为我们现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加处罚款”的表述,仅仅是表明了我局向当事人告知逾期未缴纳罚款所需承担“加处罚款”这样的法律后果,只能算是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前将加处罚款予以说明,可以看成是启动“加处罚款”程序的事前告知方式。
二、加处罚款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加处罚款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行政强制权利,其执行必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一是必须履行先行催告的法律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启动“加处罚款”的程序前,需要以“催告书”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规定了这种催告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还需记录和复核。三是加处罚款决定需要依法作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先行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这种决定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四是加处罚款决定执行文书需依法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两种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五是加处罚款决定具有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决定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具体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如下: 一、加处罚款的概念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法律咨询解答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规定如下: 一、加处罚款的概念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计算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行政处罚怎样加处罚款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咨询解答加处罚款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这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一、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如何规定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规定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
被行政处罚,要积极配合。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被罚款的要及时去交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于罚款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
行政处罚不交罚款的后果
行政处罚不交罚款后果,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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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有五点区别:(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
1、当事人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在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如果难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可提出由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1.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2.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
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2.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3.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此次意见只针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希望能够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加处罚款可以免除吗 在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时,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且行政机关同意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理由是: 1.体现平等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与行政机关因法律没有授予其执行权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为了执行生效行政决定,两者不应受到不同对待,否则对行政相对人不公平。凭什么在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中,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而在法院强制
你好,按照规定是算的
一、基本案情原告x市x区x东路x油坊营业执照发照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经营者为x,登记经营场所为x区x东路路南。因其菜籽油检验结论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2020年11月27日,被告该决定依据《x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原告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12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0元整。二、原告观点原告在2020年5月20日才开始对菜籽进行加工的活动,供料方均是